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16/2023-0003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城镇居民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2月14日 |
【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按照农村“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以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本案中,案争地块上的祖遗房屋发生垮塌近70年左右,此后无任何第三方在该宗土地上新建房屋或其他构筑物。案涉地块闲置多年的事实清楚。曹女士在案争土地上修复或砌筑水泥墙,从法律评断上系属利用土地建造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当前,因就业及子女求学等原因,众多农村居民将户口迁至城镇,成为城里人。然而,作为城镇居民的他们,能否继续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呢?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堂姐弟间因宅基地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曹女士原系绩溪县上庄镇某村村民,后因工作原因将户口迁至黄山市屯溪区。老家遗留有母亲生前建造的房屋一座,屋前有空地一块。曹女士退休后,经常回到老屋居住,并在屋前空地上种植一些蔬菜。一天,曹女士雇人将该菜地沿水泥路构筑围墙时,却遭到了堂弟曹先生的阻止。曹先生认为该空地原为集体防火塘,其占有一半份额,曹女士构筑围墙必须为他留出出入通道。而曹女士却认为该空地系其祖宅地基,由自己继承所有,构筑围墙系对祖宅地基的屋基墙进行修复,该空地与堂弟曹先生无任何产权争议,堂弟的阻扰行为没有任何依据。双方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曹女士一纸诉状将堂弟诉至法院,要求堂弟停止对自己修复屋基墙的妨碍。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按照农村“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以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曹女士系城镇居民,而非该村村民,即使案涉菜地系其祖遗房屋旧址,但该房屋已于多年前倒塌,至今未新建其他建筑物,曹女士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案涉菜地的土地使用权,无权在该土地上加盖建筑物或构筑物。曹女士要求曹先生停止对其修复“屋基墙”妨碍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曹女士的诉请。
曹女士因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争地块上的祖遗房屋发生垮塌近70年左右,此后无任何第三方在该宗土地上新建房屋或其他构筑物。案涉地块闲置多年的事实清楚。曹女士在案争土地上修复或砌筑水泥墙,从法律评断上系属利用土地建造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农村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能以财产的方式继承。但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使用宅基地的,也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拓展资料】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继承房产,一般需要走以下程序: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转自新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