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农业农村局

中共阳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24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阳农工办发〔2020〕12号 

中共阳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城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

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特制定了《阳城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阳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阳城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发挥合作社带动群众共同致富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1个月内将注册证照正本原件、成立合作社的大会决议、纪要、章程、财务制度、成员出资清单、机构代码证、开户行帐号的复印件及合作社基本情况、法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到所在乡(镇)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是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经县级联合评定小组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管理应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充分发挥联合评定机制的作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县级示范社联合评定小组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林业局、文旅局、畜牧中心、银监办、供销社、蔬菜办、农机中心、蚕桑服务中心等相关业务单位人员组成。

第五条    县级示范社认定依照县、乡(镇)两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从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择优产生。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种类分为县级示范社、市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国家级示范社。已评为县级示范社的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优先申报评定市级示范社,已评为市级示范社的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评定省级示范社,已评为省级示范社的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评定国家级示范社。

第七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标准:

   1、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齐全有效(三证合一的仅指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示范章程制订章程。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3、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5)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农业农村局报送会计报表,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4、带动成效明显

   (1)入社成员数量较多,注册成员人数达到20人以上。

   (2)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县级示范社的成员收入分别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10%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5、区域竞争力强

   (1)县级示范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或在城镇建立直销点、专柜、代销点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3)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4)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

   (5)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6、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入围推荐名单正式行文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推荐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评审,经审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即获得县级示范社称号。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建立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县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为县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联合评定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行业县级示范社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本行业县级示范社民主管理、基地建设、产品销售、助农增收、产品质量等方面情况,帮助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县级示范社资格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评审认定。具体监测程序:

  (一)报送材料。县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每年3月底前,将本社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等材料报乡(镇)政府。

(二)监测审核。各乡(镇)对所辖区域县级示范社所报送的监测材料,按照县级示范社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评审意见,于每年4月底前以文件形式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县级示范社联合评定小组,对各乡(镇)监测情况进行抽查后,确定监测结果。对监测不合格的、资格有效期满后一年内未申请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示范社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和产业项目补助等资金。县级有关涉农项目、财政资金、人才培养、信贷资金等优先支持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十五条    县级示范社优先享受县级财政安排的合作社扶持资金,优先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培训、特色农业产业项目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申报、监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评定、监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阳城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阳农字〔2014〕79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