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 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实现 | |||||||||
1 | 10-B-00100-140522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 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 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 资格。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15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15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2 | 10-B-00200-14052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 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16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16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3 | 10-B-003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 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 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 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的标准)处罚。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民工 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 人单位收取农民 工抵押金、抵押 物、保证金、集 资款等财物,或 者扣押其居民身 份证等个人证件 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 定给予处罚。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17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17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4 | 10-B-004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 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 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 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每人500元以上2001元以 下的标准)处罚。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民工 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 人单位收取农民 工抵押金、抵押 物、保证金、集 资款等财物,或 者扣押其居民身 份证等个人证件 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 定给予处罚。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4.【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18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18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5 | 10-B-00500-140522 | 对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 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 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 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每人500元以上2002元以 下的标准)处罚。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5.【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民工 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 人单位收取农民 工抵押金、抵押 物、保证金、集 资款等财物,或 者扣押其居民身 份证等个人证件 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 定给予处罚。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19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19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6 | 10-B-006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民工 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 人单位与农民工 建立劳动关系未 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或者劳动合 同期满后存在劳 动关系而未续订 劳动合同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用人单位 按照未签订或者 未续订劳动合同 人数,每1人500 元的标准处以罚 款。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0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0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7 | 10-B-007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 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 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 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1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1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8 | 10-B-00800-140522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 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 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2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2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9 | 10-B-00900-140522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 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 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3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3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10 | 10-B-010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 登记材料的,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 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4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4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11 | 10-B-011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 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 工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 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 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5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5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12 | 10-B-012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6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6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13 | 10-B-01300-140522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 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 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7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7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14 | 10-B-01400-140522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 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 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 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8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8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15 | 10-B-01500-140522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 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 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罚款。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9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29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16 | 10-B-01600-140522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 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 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 罚。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0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0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17 | 10-B-01600-140523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 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 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 罚。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8.【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1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1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18 | 10-B-01800-140522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 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55条规定,在职 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2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2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19 | 10-B-019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 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 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14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 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 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 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 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 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 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 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 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3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3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20 | 10-B-020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4.【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 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 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14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 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 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 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 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 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 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4.【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 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 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4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4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21 | 10-B-021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5.【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 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 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14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 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 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 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 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 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 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 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 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5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5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22 | 10-B-022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违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 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 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6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6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23 | 10-B-02300-140522 | 对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部门规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 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罚5000元罚 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 可证。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7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7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24 | 10-B-024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 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 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 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 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8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8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25 | 10-B-025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规 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 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 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 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 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 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 工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 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 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劳动合 同条例》 第41条 用人单 位违反本条例规 定不办理劳动用 工备案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 的,按照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第30 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 | 5.【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6.【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9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39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26 | 10-B-026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部门规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使用 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 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 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 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 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 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 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 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 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 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 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 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0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0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27 | 10-B-027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 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 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 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 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 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 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 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 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 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 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1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1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28 | 10-B-02800-140522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 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 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 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八条 职 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 或者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违反国家 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或 者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的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 。 | 【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14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 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第 18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一)职业技 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 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 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由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动 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 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 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处 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 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 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 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 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2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2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29 | 10-B-02900-140522 | 对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部门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3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3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30 | 10-B-03000-140522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4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4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31 | 10-B-03100-140522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改正、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 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 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 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 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 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 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 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 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 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 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 实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2.【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 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5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5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32 | 10-B-03200-140522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6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6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33 | 10-B-03300-140522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 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 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 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 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 工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 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 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 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 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 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 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送达当事人。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 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7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7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34 | 10-B-03400-140522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 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 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 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 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 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 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 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 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 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送达当事人。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 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8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8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35 | 10-B-03500-140522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 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 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 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发包单位劳动 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发包单位未配合施工 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公示制度。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 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 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 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 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 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 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 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送达当事人。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 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9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49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36 | 10-B-03600-140522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 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 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 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 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 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 的,应及时立案。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 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 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 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人、单位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和主要证据;(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 依据;(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 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 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 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送达当事人。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 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50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50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 ||||
37 | 10-F-0020-140522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11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51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各类案件 的调查应 自立案之 日起60个 工作日内 完成,情 况复杂的 经批准可 以延长30 个工作 日,调查 完成应在 51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处理,特 殊情况经 批准可以 延长。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