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隔离期间,企业应支付劳动报酬吗?

发布日期: 2022-03-09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天津一家机械公司工作的小张因与病毒感染者在同一楼宇,而被集中转运隔离。机械公司以小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拒绝支付小张在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于是小张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被扣发的工资。小张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机械公司应该支付小张在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提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