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农民工工作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日常和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政府农民工工作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负责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治欠薪宣传、畅通维权渠道、欠薪案件线索处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及职责履行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日常考核。根据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的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日常欠薪案件线索处理情况、台账数据报送情况、督促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等进行考核。
(二)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自查。对照考核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核查。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组,对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并进行评分。
第八条 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实行百分扣分制,采取分级评分法,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机制健全、有专人负责,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
5.发生同一案件3次以上赴省赴京越级上访的;
6.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乡(镇)镇或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乡(镇)或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