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21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

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2〕15号


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税务局:

现将《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2022年2月9日

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

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精神,构建新时代优质高效、链条完整、结构合理、竞争力强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体系,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省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就业、服务人才为根本,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环境日益优化。到2025年,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2000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0000人,行业营业收入突破200亿元,培育50家骨干龙头企业,建成1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11个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保障、经营性服务发展壮大、服务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显著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稳步提升。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兴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现场作出承诺的,当场审批并发放许可证;对省外、境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备案的,实现现场办结。(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和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县统筹建立包括省校合作“12大基地”、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等相关功能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省级财政从就业资金中按照省级100万元、国家级2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结合产业园促进就业数量按照省级不超过60万元、国家级不超过80万元标准每年给予运营经费补助。鼓励各地统筹安排用地指标、能耗指标,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有条件地区可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鼓励园区加强软硬件环境建设,强化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吸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管理模式。(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培育领军骨干企业,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实施骨干企业培育计划,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做强做优,重点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快发展一批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加快培育一批聚焦主业、专精特新的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重点发展猎头服务,完善通过猎头机构开展市场化引才机制。大力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现代服务业相关细分行业拓展经营范围,探索开展与互联网、教育、医疗等行业的跨界合作。每2年开展1次“人力资源服务业10大领军企业”评选工作。(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鼓励我省高等院校设置与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的学科、专业,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培养行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将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纳入我省有关人才计划和人才引进项目。支持有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托高校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系列职业资格,支持企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培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财税社保优惠扶持政策,助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对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创办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按规定给予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享受意外险保费补贴。对于留用率高于50%的,可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六)支持劳务品牌和劳务协作基地建设,发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扩大省内外劳务输出中的作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培育,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扩大劳务协作,建设劳务协作基地,与省外建立稳固的劳务输出关系。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和劳务协作基地的,可按规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补。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将工资发放明细、工资银行卡流水单、社保缴费证明等纳入就业证明材料范围,简化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对有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推荐1名劳动者在县内、县外省内、省外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职业介绍补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七)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承接公共就业和职业技能评价等相关活动,延伸和拓宽服务领域。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承接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活动和项目,通过联合经营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积极拓宽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运用就业专项补助等各类资金,加大零工市场建设支持力度,打造由政府设立、人社部门主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的多元化灵活就业服务平台。(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打造规范有序、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打造省、市、县三级全覆盖,机构名称、业务经办流程和经办平台统一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经费以及就业服务场所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推进信息化建设,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免费管理的人事档案,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工作经费。(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九)搭建推广使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快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信息化水平。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托招聘信息和数据库,通过发布监测信息、开展预测分析、编制需求目录等方式,及时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为研判就业形势、完善就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推广使用“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息化建设向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延伸,推动“就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创业指导、就业培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网上办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引领人力资源服务业良性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和行业组织平台作用,建立行业服务、咨询、沟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推动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机制,对标发达地区建立战略交流合作机制,打造品牌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行业协会、高校和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管理研修班”,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技术人才及高质量管理人员。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高质量发展论坛,推动人力资源新理论、新模式、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促进行业提质发展。(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鼓励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为人力资源服务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水平。每两年开展一次“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工作。健全以日常监管、书面审查、投诉举报查处和专项执法检查等多种模式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查处。强化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定期不定期对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牵头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对于促进社会化就业、更好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紧紧围绕促进就业这个根本谋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调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发改、教育、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组成的人力资源服务业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行业发展形势,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协调行业发展,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措施落实。各级人社部门要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充实产业政策“工具箱”,创造性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各地要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在园区建设、企业扶持、业态创新、品牌创塑、人才培养等方面,确保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四)营造发展氛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强化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宣传,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积极运用“网、微、屏、端”等新媒体,宣传党和国家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选树一批诚信服务和创新发展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宣传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努力营造重视、关心、尊重行业发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升行业社会价值和美誉度,加快构建促进行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