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申领办法
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效”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和完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市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申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均执行本办法。
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申领条件
户籍在火葬区人员死亡后,不分居住地区,火化后其亲属方可申领三项费用;户籍在土葬改革区但在火葬区死亡的人员,火化后其亲属方可申领三项费用;在外地就医或意外死亡的,其遗体原则上应就地、就近火化。
三、申领需提供的材料
(一)领取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受委托领取的须出具亲属签章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殡仪馆出具的行政事业火化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介绍(证明)信。
四、申领程序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原单位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按原渠道支付;丧葬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原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按原渠道支付;丧葬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领取的三项费用,由原单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按原渠道支付。
五、监管措施
全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和规范三项费用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对发现冒领、提供虚假证明和骗取相关待遇的,要责令其退还冒领或骗取的资金,并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晋城市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晋市民〔2018]83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