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创业就业补贴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23-11-01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岗位补贴类项目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因无序开发、退出机制不畅等造成的公益性岗位相关支出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三)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小微企业年度(以12个月为起讫周期)内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按每吸纳1人1000元给予补贴;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1500元给予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

(一)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保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上述两项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五项社保费”)。

(三)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其本人一定数额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补贴。

以上两项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三分之二。

计算补贴的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补贴期限分类确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与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相同。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职或离岗创业且所创办市场主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四、就业见习补贴

符合条件的单位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为见习人员支付见习期基本生活补助的,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中职毕业生;16-24周岁城乡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鼓励见习单位提高留用率,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含)的单位,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留用率高于80%(含)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计算,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需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需与我省工伤保险工亡赔付标准大致相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40元。

五、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职业介绍补贴。具有合法资质且按规定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为有求职意愿和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接受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标准:通过服务在县域内实现就业且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300元;对向省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向省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800元。

(二)创业服务补贴。对企业、社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效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经上述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为创业初期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创业实训补贴。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地、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创业实训的,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对经过创业实训后通过创办市场主体、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再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及创业类补贴项目。

1.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补助。对每个基地、园区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首次验收时,对基地,入驻孵化实体50户以上且创业孵化成功率40%以上的,先给予100万元的首期补助;对园区,入园创业实体100户以上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400人以上的,先给予100万元的首期补助。

基地、园区通过评审后的第二、三年,每年至少在原有实体数量基础上分别新增30户创业实体或入驻实体。对基地,每增加1户并吸纳就业3人以上,增加2万元奖补;每成功孵化1户且迁出基地继续创业的,增加3万元奖补。对园区,每增加1户并吸纳就业3人以上的,增加2万元奖补;按每户吸纳3人计算,吸纳人员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奖补。

基地和园区在通过复查评审验收后,第二年拨付续期补助100万元,第三年据实拨付剩余资金。补助资金拨付至省直有关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相关市县,由省直有关单位或有关市县拨付至基地、园区。若基地和园区已享受过市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的有关补助的,市县在拨付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时应进行相应扣减,扣减后的剩余资金可由市县统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目。

同一地址上再次申报基地或园区的,先后的运营机构不得重复,入驻企业不得有重复;同一运营机构再次申报基地或园区的,需与上次政策享受期满间隔超过5年(含),入驻企业不得有重复。

对被人社部评选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各地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相关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3.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创业园区,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可根据创业园区入驻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按创业园区内每户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4.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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