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城县人社局2024年就业见习工作监管办法

发布日期: 2024-07-03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2023〕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见习单位负责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确定一名见习工作联络人(本单位在编在岗职工),负责与人社部门进行业务对接,配合做好各项见习工作。

2.见习单位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需与我省工伤保险工亡赔付标准大致相同。双方签订一式三份的《阳城县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期限为3个月-12个月),单位法人签订《阳城县2024年就业见习用人单位承诺》,报送到人社部门备案。

3.见习单位每月5日前将见习人员上月《阳城县就业见习在岗情况月报表》、生活补助发放明细(工资表)、单位银行发放凭证、个人收款凭证,报送至阳城县人社局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见习窗口。

4.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于5个工作日内就业见习窗口备案:一是无故连续缺勤5个工作日(含)或累计缺勤10个工作日(含)以上的;二是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无效的;三是因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四是本人已就业或不愿意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5.见习人员如在见习期主动退出见习岗位的,本人必须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单位终止手续,并上报就业见习窗口进行备案。见习单位有以下行为,见习人员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或举报:一是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二是未按照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三是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的;四是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五是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6.就业见习是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的在编人员或正式职工。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出具《就业见习鉴定表》。

二、见习补贴发放

1.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2024年阳城最低工资标准为1980元/月),财政补助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

2.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生活补助后,按要求向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阳城县2024年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申请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和发票复印件(每份只需提供一次)、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及按月上报的生活补助发放明细(工资表)、单位发放凭证和个人收款凭证(已按月报送的无须再报)等。经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初审、人社部门复核、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就业见习补贴和每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40元的保费补贴),拨付至见习单位银行账户。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补助。

3.见习人员正常参加见习,见习单位为其发放的见习生活补助无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申领就业见习补贴。

4.鼓励见习单位提高留用率。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以上的单位,可提高留用人员见习期间的补贴标准。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不按合同执行的见习单位,应追回留用率补贴资金。

5.每名见习人员只能在一个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

6.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追回已补贴资金。对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人社部门负责见习全程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见习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等各项见习工作

1.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条(三天以上含三天),需及时报送至就业见习窗口备案。

2.对于连续缺勤5个工作日(含)或累计缺勤10个工作日(含)以上的见习人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终止就业见习;见习人员见习满15个工作日(含)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未满15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含事假、病假),请假超过30天,不能再继续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按人员减少填报《阳城县就业见习在岗情况月报表》并报送《放弃见习申请》,及时终止就业见习。

3.人社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见习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建设情况、见习计划落实、见习人员管理、见习人员上岗情况、补助发放情况、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留用情况等。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的见习单位,优先推荐为省级示范见习基地。

4.人社部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在岗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每月不低于30%。抽查时不在岗且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或3次联系不到本人,且见习单位和本人均未及时说明情况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见习。在岗核查内容包括《生活补助发放明细》(工资表)、签到表或电子签到表等,工作地点须在阳城范围内。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