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26】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1-05-06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实施部门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的处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六、办理流程

1.立案:发现涉嫌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3.审查: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且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八、结果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九、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咨询方式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如有违规违纪,可向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建干部教育培训办公司投诉

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办理进程可向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查询,结果可在阳城人社微信公众号查询。

十三、行政处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