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25】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1-04-16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城县人社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二、行政处罚类(32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且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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