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县人大第十七届四次会议第1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09-26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城县人大第十七届四次会议第16号建议

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迟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事项的建议


一、2019年前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2008年至2018年,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按照省、市、县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渠道有三部分:(1)用地单位按“每征收一亩农用地,按照平均征地统一年亩产值标准5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地单位缴纳的社保费,60%用于支付农民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40%用于支付村集体应承担的社保费用;(2)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县政府分别按照30%、40%、30%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费;(3)被征地农民社保费个人、村集体承担部分,除用地单位缴纳的5倍社保费外,不足部分由国土部门从应支付给村集体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款中抵缴。截止2019年底,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共计13123.39万元,涉及征地项目157个,资金筹集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的5倍社保费和政府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当初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费工作中,多数被征地农民只看重眼前利益,被征地村民、村集体均不同意在被征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费中抵扣被征地农民社保费,如果强制其参保,极易造成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结果我县所有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保费个人和村集体承担部分均未筹集到位,致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无法归集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60周岁以上村民未能正常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保费。这也是造成被征地农民迟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主要原因。另外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升级,系统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办理模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也影响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工作不能进行实质性的发放业务办理。

二、2019年以来的工作情况

2019年12月,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我县制定了《阳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阳政办发[2019]87号),《实施方案》中规定,对于2019年前遗留问题,如果被征地村集体和村民如果愿意补缴当初应缴未缴的征地社保费,足额补缴后,按照相关政策足额享受征地社保待遇。如果村集体或村民不愿补缴当初应缴未缴的征地社保费,经村民代表大会确定补贴对象后,将用地单位和政府缴纳30%征地社保费划拨至补贴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按月领取。

三、对2019年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解决办法

针对2019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未能及时发放到账的问题,2023年7月7日,我们随同市社保中心城乡居保中心负责人,共赴省社保局城乡居保处向贾戈元副处长、山西久远银海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共同研究讨论了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发放业务中的相关问题和解决办法。经过认真的讨论,省社保局原则上认为我县2019年印发的《阳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阳政办发[2019]87号)中关于新旧政策衔接办法,符合晋人社厅发[2022]22号文件中“已出台贯彻落实116号文件合号文件实施办法或新老政策衔接办法,仍可按原规定执行。”同时,贾处长和软件开发工程师对2018年前旧项目在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策过程中应注意业务经办环节提出指导性意见。下一步我们的具体工作计划是:以2015年至2018年期间的42个征地项目为重点,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征地村明确是否存在补缴意愿、重新确定补贴对象、核定补贴金额,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后,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公室核定,函告社保经办机构拨付资金,计入个人账户。争取在年底完成上述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