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政协第十五届四次会议第8号提案
关于落实惠残社保政策,激励企业安置就业的提案
关于落实惠残社保政策,激励企业安置就业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先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将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助。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这其中也包括残疾人。目前,在社会保险参保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部分用人单位因单位效益不好,或是未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的过程中,只办理工伤保险,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从而使的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损害,这其中也包括部分残疾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所有职工都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关于专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专户的建议。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的征缴效率,从而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是社会保险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实现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为此,山西省人社厅2012年印发了《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7号),要求整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资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机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每个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同人同库。其中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六统一”模式,即: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基数、统一征缴、统一分账、统一稽核。同时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张票据征收、一个平台共享”的工作方式,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减少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六统一”,不仅解决了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的问题,也能确保用人单位为所有职工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也包括了残疾职工。目前虽然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还未全部实现,比如,“统一申报、统一征缴、统一分账”仍是按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不同险种分别申报、征缴;统一登记和统一稽核已经完成,所有用人单位只进行一次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了单位信息、开户银行账户等信息,登记的银行账户只能是一个账户。该账户用于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对于您在本次提案中提到的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足额参保缴费、建立专门社会保险账户的建议,事实上残疾人作为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已经被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现实工作中的难点是部分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导致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残疾人未能享受到社会保险政策,这也是我们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我们也将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监督职责,督促所有用人单位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维护所有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