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大第十七届五次会议第97号建议
关于恢复农民合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的建议
关于恢复农民合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仍然沿用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文件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以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农民合同工为计划内的临时工,不属于正式职工,因此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待遇。另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农民合同制职工并不能享受办理提前退休的有关政策,要求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缺乏法律及政策依据。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其适用范围仅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进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实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中也出现了矛盾和问题,而农民工由于体制、户籍等原因,没有享受到党的这一政策,特殊工种的身份固定,也造成不同群体间的不公平现象,需要国家统筹研究。
我县是煤炭大县,煤炭企业都招有大批的农民工从事井下一线工作,2005年煤炭资源整合,原属乡镇煤矿的农民工也整合到国有煤矿。窗口接到许多国有煤矿含原属乡镇煤矿整合到国有煤矿的农民工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来访诉求,这部分人虽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三个必要条件:年龄、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但是与文件要求的国有企业单位性质有出入。我们把农民合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这件事常常挂在心上,工作中我们经常与市局及友邻县区联系交流探讨这类问题,市局也对这类问题的反映高度重视,并通过多种途径向上级人社部门和国家相关部门反映沟通。我们也期盼进一步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早日解决农民合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这一共性问题,更好地保障各类企业职工的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