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3-09-20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6·21银川烧烤店燃气爆炸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市、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系列文件和会议精神要求,结合全县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打建结合、系统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单位和燃气具生产、流通环节,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智慧监管能力,守牢安全底线,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开展摸底排查、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产品质量股牵头,执法协调股、特监应急股、信用信息股、综合执法队、综检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在同一充装地址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上报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特监应急股牵头,执法协调股、信用信息股、综合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隐患

1.严厉查处“问题瓶”。加大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抽查力度。聚焦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重点查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监应急股牵头,执法协调股、信用信息股、综合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结合《关于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对燃气灶具、软管、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省局建立山西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后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平台,未建立信息平台前要及时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名录,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产品质量股牵头,信用信息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股牵头,标准计量股、执法协调股、消保市场股、信用信息股、综合执法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产品质量股牵头,标准计量股、执法协调股、综合执法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隐患

   加强燃气压力管道安全监管。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监应急股牵头,信用信息股、综检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和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加大执法力度,采取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执法协调股牵头,特监应急股产品质量股标准计量股消保市场股价格股、综合执法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力度,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依规公开日常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执法协调股牵头,特监应急股、产品质量股、消保市场股、综合执法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格股负责) 

三、健全长效机制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特监应急股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产品质量股负责)

)完善监督抽查制度

1.完善气瓶充装监督抽查机制。严格气瓶充装和气瓶检验机构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完善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机制,加大抽查频次对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特监应急股牵头,执法协调股信用信息股、综合执法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逐步实施准入管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或者恢复生产许可。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产品质量股牵头,标准计量股执法协调股信用信息股、综合执法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完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信息追溯管理。(特监应急股负责)

  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产品质量股牵头,标准计量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强化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办公室牵头,执法协调股、消保市场股、信用信息股、价格股、产品质量股、特监应急股、标准计量认证管理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度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11月)

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各单位要细化工作举措,提高专项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自查表见附表3),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县局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2025年12月

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法规标准和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县直有关部门、相关股室,指导各所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明确此项工作负责人,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县局及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告。

(二)压实工作责任。单位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住建、应急、公安、商务、消防等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排查工作。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

(三)加强督导检查。局将适时对各单位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建立底数台帐、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执法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等。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干部,要严肃问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单位自2023年9月起每月16日前对口报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附件2《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附件5报市局产品质量股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11月23日、2024年6月23日、2025年12月23前对口报送县局相关股室,牵头股室和负责股室汇总后报送特监应急股。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各单位在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燃气具监督抽查、检查中,要对新摸排的(新增加或者以前摸排底数不准的)燃气具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梳理汇总统计,分别填报《燃气具及配件产品生产企业摸底调查表》(附件6)和《燃气具及配件产品销售企业摸底调查表》(附件7),于每月16日前报送县局产品质量股(摸底调查表应为辖区摸排到的生产销售企业修正后的总数)。

联系人:特种设备监察股   李宇帅   4239910        

产品质量股       李二东   4239510

        执 法 协 调 股   董建军   422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