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强制16】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取缔

发布日期: 2021-05-08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1-C-01600-140522

二、实施部门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强制

四、适用范围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取缔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办理条件

阳城县区域内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九、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咨询方式

0356—4239265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423926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