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强制23】对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发布日期: 2021-05-08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1-C-02300-140522

二、实施部门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强制  

四、适用范围

对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的查封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六、办理条件

阳城县区域内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对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查封场所、财物;扣押财物

九、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咨询方式

0356—4239265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423926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