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1-C-02300-140522
二、实施部门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强制
四、适用范围
对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的查封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六、办理条件
阳城县区域内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对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查封场所、财物;扣押财物
九、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咨询方式
0356—4239265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423926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