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现对37批次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完成核查处置。现将完成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阳城县城惠康荣泽超市销售的丑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惠康荣泽超市的购进日期/批号为2023-10-30的丑橘,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惠康荣泽超市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惠康荣泽超市2023年10月30日抽检的丑橘系2023年10月30日从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统一配送的,共购进了29.4kg,购进价格为5.561497元/kg,销售价格为7.96元/ 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阳城县城美乐副食店销售的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美乐副食店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的菜豆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美乐副食店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美乐副食店2023年10月24日销售的菜豆,系从阳城县城二兵蔬菜粮油店购进的,共购进菜豆配送了3.4kg,购进价格7元/kg,销售价格10元/kg。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等资料,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事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进行了整改,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阳城鸣凤幼儿园使用的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鸣凤幼儿园使用的餐用具(碗)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所检样品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鸣凤幼儿园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鸣凤幼儿园使用的碗在2023年10月23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被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出所检样品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阳市监县城改字[2023]41号),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
四、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用具(碗)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所检样品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在2023年11月7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被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出所检样品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阳市监县城改字[2023]40号),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
五、阳城县城马小烀火锅店使用的杯子(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马小烀火锅店使用的杯子在2023年11月9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被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出所检样品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值为0.0195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调取了相关证据,于2023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阳市监县城改字[2023]42号),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2、警告。
六、阳城县城田园小镇音乐餐厅使用的碗(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田园小镇音乐餐厅使用的碗在2023年11月8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被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出所检样品的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调取了相关证据,于2023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阳市监县城改字[2023]43号),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2、警告。
七、阳城县城新家佳和饭庄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新家佳和饭庄使用的碗在2023年11月9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被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出所检样品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新家佳和饭庄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新家佳和饭庄使用的碗在2023年11月9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被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出所检样品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阳市监县城改字[2023]39号),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
八、阳城县城刘芳蔬菜部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刘芳蔬菜部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的芹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腈菌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刘芳蔬菜部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刘芳蔬菜部2023年5月31日抽检不合格的芹菜系在晋城市蔬菜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10kg,购进价格4元/kg,零售价格4.4元/kg。目前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要销售凭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本案当事人案涉芹菜的货值金额共计44元,违法所得44元。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元;2、罚款3000元整。共计人民币3044元整。
九、阳城县城刘芳蔬菜部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刘芳蔬菜部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23日的辣椒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刘芳蔬菜部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刘芳蔬菜部抽检不合格的辣椒系2023年5月23日在晋城市城区德玉蔬菜摊购进的,共购进了124.25kg,购进价格4.2元/kg,零售价格6元/kg。目前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销售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按规定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在知道案涉辣椒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并积极进行整改,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零,本案当事人案涉辣椒的货值金额共计745.5元,违法所得74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晋城市城区德玉蔬菜摊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案件线索函告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查处。
十、阳城县城小杨水果经销部销售的丑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小杨水果经销部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的丑橘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小杨水果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小杨水果经销部抽检不合格的丑橘系2023年5月17日在晋城水果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15.4kg,购进价格10元/kg,零售价格10.4元/kg。目前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进货票据、营业执照等资料,本案当事人案涉丑橘的货值金额共计160元,违法所得160元。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4100元整。共计人民币4260元整。
十一、阳城县城何鑫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何鑫超市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何鑫超市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何鑫超市2023年10月13日销售的姜于2023年9月30日在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15.1kg,购进价格22元/kg,销售价格为27元/kg,现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销售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按规定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在知道案涉姜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并积极进行整改,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零,本案当事人案涉姜的货值金额共计407.7元,违法所得407.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十二、阳城县城建轮蔬菜批发部(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建轮蔬菜批发部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的生姜,经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建轮蔬菜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6月19日阳城县城建轮蔬菜批发部从晋城市城区刘喜蔬菜门市部以21.4元/kg的价格购进77kg生姜,并以22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批发部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城建轮蔬菜批发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阳城县桥华食品加工厂(香油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桥华食品加工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0日的香油月饼,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标准指标菌落总数,CFU/g1.6×104,1.5×104,1.9×104,1.2×104,1.6×104,检测值为n=5,c=2,m=104,M=1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桥华食品加工厂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8月20日当事人共生产规格型号450G±10g/盒的香油月饼油100桶。2023年9月4日抽检机构以每桶15元购买该批次香油月饼8桶,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留样样品及未销售36桶,召回53桶,违法所得156元。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对阳城县桥华食品加工厂作出没收该批次香油月饼89桶;没收违法所得156元;罚款1224元;罚没款合计138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阳城县凤城银河食府(方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9日,我局委托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存放于消毒柜内,自行消毒使用的餐具(方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银河食府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自行消毒使用的餐具“方盘”,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十五、阳城县芹池贾寨秋瑞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芹池贾寨秋瑞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的香蕉,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为0.04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芹池贾寨秋瑞超市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8月17日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香蕉是2023年8月17日从阳城县城建花门市部购进的,共购进了10kg,购进价格为6.8元/kg,销售价格为7.6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芹池贾寨秋瑞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阳城县芹池镇中心幼儿园使用的碗(复用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芹池镇中心幼儿园食堂2023年10月24日使用的碗(复用餐具),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芹池镇中心幼儿园进行调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阳城县芹池镇中心幼儿园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阳城县寺头乡初级中学校使用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寺头乡初级中学校食堂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2日的青椒,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为0.1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寺头乡初级中学校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0月24日使用的抽检批次的青椒是2023年10月22日从阳城县小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5.2kg,购进价格为4元/kg,已全部使用完。因该单位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青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寺头乡初级中学校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山西兰花大宁煤炭有限公司使用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兰花大宁煤炭有限公司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的生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噻虫胺≤0.2mg/kg,检测值为0.6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兰花大宁煤炭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8月18日使用的抽检批次的生姜是2023年8月16日从阳城县小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5kg,购进价格为23元/kg,已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山西兰花大宁煤炭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九、阳城县凤城礼红商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礼红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噻虫胺≤0.2mg/kg,检测值为0.5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礼红商店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0月11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姜是2023年9月27日从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14.8kg,购进价格为22元/kg,销售价格为25元/kg,共计370元,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商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凤城礼红商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尹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尹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的上海青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氟虫腈≤0.02mg/kg,检测值为0.07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尹家沟煤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0月11日使用的抽检批次的上海青是2023年10月11日从阳城县凤城添福超市购进的,共购进了13.5kg,购进价格为10元/kg,已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上海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尹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阳城县凤城天庆永煜水果店销售的毛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天庆永煜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的毛桃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敌敌畏≤0.1mg/kg,检测值为0.6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天庆永煜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0月11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毛桃是2023年9月25日从阳城县城守林水果批发部购进,共购进了15kg,购进价格为3元/kg,销售价格为8元/kg,共计120元,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水果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毛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凤城天庆永煜水果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二、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有限公司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9日的甜椒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噻虫胺≤0.05mg/kg,检测值为0.08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0月19日使用的抽检批次的甜椒是2023年10月19日从阳城县城老德平价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7.9kg,购进价格为6元/kg,已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三、阳城县润城供销合作社粮油配送中心销售的胡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润城供销合作社粮油配送中心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16日的胡芹,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润城供销合作社粮油配送中心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7月21日抽检的胡芹系2023年7月16日从阳城县神农市场内的阳城县陈兵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进7.28公斤,购进价格为3元/kg,销售价格为4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胡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润城供销合作社粮油配送中心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阳城县润城实惠商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润城实惠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润城实惠商店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7月17日抽检的姜系2023年7月17日从沁水县嘉峰镇兴朝蔬菜店购进的,当批次共购进2.5公斤,购进价格20元/kg,售出2.1公斤,销售价格每斤28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该商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润城实惠商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五、阳城县演礼镇中心学校抽检食堂供餐使用的勺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演礼镇中心学校食堂供餐使用的勺子2023年6月27日经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演礼镇中心学校抽检食堂供餐使用的勺子2023年6月27日经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县西河煤业有限公司抽检采购食品原料(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县西河煤业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9日采购的食品原料(大葱),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县西河煤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从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47.8斤(23.9kg)大葱,进货单价5元/kg,货值金额119.5元。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大葱已无库存,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检验3kg(单价5.2元/kg),剩下的20.9kg做了员工餐,没有用于餐饮服务制作经营。当事人采购时查验和索取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销货凭证,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食堂采购的各个环节开展自查,并在食堂门口张贴了整改报告,主动消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案件调查期间,也未收到公司员工因为吃员工餐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十七、山西阳城阳泰集团西沟煤业有限公司抽检采购食品原料(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阳城阳泰集团西沟煤业有限公司抽检采购食品原料(姜)购进日期是2023年10月19日,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阳城阳泰集团西沟煤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从阳城县凤城旺德福食品经营部采购10斤(5kg)姜,进货单价24元/kg,货值金额120元。2023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姜已无库存,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检验3kg(单价24元/kg),剩下的2kg做了员工餐,没有用于餐饮服务制作经营。当事人采购时查验和索取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销货凭证,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食堂采购的各个环节开展自查,并在食堂门口张贴了整改报告,主动消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案件调查期间,也未收到公司员工因为吃员工餐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十八、阳城县北留忠强蔬菜调味部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北留忠强蔬菜调味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噻虫胺≤0.2mg/kg,检测值为0.2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北留忠强蔬菜调味部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8月30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姜是2023年8月30日从晋韩路菜市场霞霞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5kg,购进价格为22元/kg,销售价格为26元/kg,共计130元,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阳城县北留忠强蔬菜调味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元;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共计21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九、阳城县北留书全旺旺副食商店销售的神池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北留书全旺旺副食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日的神池月饼,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标准指标菌落总数n﹦5、c﹦2、m﹦104、M﹦105,检测值为2.1×104、2.2×104、2.6×104、1.7×104、1.8×10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北留书全旺旺副食商店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9月5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神池月饼是2023年9月1日从阳城县城鑫田副食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40袋,购进价格为2.5元/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商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神池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北留书全旺旺副食商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阳城县北留镇南留完小食堂采购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北留镇南留完小食堂采购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的黄豆芽,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铅≤0.1mg/kg,检测值为0.2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北留镇南留完小食堂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9月18日使用的抽检批次的黄豆芽是2023年9月18日从阳城县北留李家村志昌副食门市部购进的,共购进了4kg,购进价格为4元/kg,已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因该学校食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北留镇南留完小食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一、阳城县午亭小学采购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午亭小学采购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的绿豆芽,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铅≤0.1mg/kg,检测值为0.1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午亭小学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9月25日使用的抽检批次的绿豆芽是2023年9月25日从阳城县北留波亮蔬菜鲜肉店购进的,共购进了40Kg,购进价格为4元/kg,已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因该学校食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绿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午亭小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二、阳城县午亭中学食堂采购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午亭中学食堂采购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的辣椒,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倍硫磷≤0.05mg/kg,检测值为0.07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午亭中学食堂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9月25日使用的抽检批次的辣椒是2023年9月25日从阳城县北留霞霞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3kg,购进价格为5元/kg,已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因该学校食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午亭中学食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三、阳城县杰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干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杰诚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的干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噻虫胺≤0.2mg/kg,检测值为0.9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杰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0月12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干姜是2023年10月8日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芦堡乔银花蔬菜批发购进的,共购进了150Kg,购进价格为17元/Kg,销售价格为20元/kg,至2023年11月13日,该批次干姜已销售141.6kg,剩余8.4kg,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无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因该商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干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干姜(购进日期2023-10-08)8.4kg,对阳城县杰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四、阳城县北留镇石苑寄宿制小学食堂使用的勺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北留镇石苑寄宿制小学食堂使用的消毒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的勺子,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大肠菌群不得检出,检测值为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北留镇石苑寄宿制小学食堂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0月25日使用的抽检批次的勺子因该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勺子消毒未达到相关要求,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北留镇石苑寄宿制小学食堂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五、阳城县润城赵子龙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润城赵子龙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毒死蜱≤0.02mg/kg,检测值为0.06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润城赵子龙超市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0月25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姜是2023年10月25日从阳城县城二兵蔬菜粮油店购进的,共购进了14.6kg,购进价格为20元/kg,销售价格为24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润城赵子龙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六、阳城县润城大海蔬菜店销售的姜、香蕉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润城大海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噻虫胺≤0.02mg/Kg,检测值为1.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的香蕉,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噻虫嗪≤0.02mg/Kg,检测值为0.07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润城大海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明,2023年10月12日抽检时店内销售的姜和香蕉都是从阳城县北留霞霞蔬菜店购进的,每次进货是通过微信开单和付款的,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凭证。姜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共购进3.1公斤,进价每公斤22元,售价每公斤24元,已全部销售完;香蕉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购进1件约10公斤,进价每公斤6.5元,售价每公斤7元,销售出7.5公斤,其他坏掉扔了,没有库存。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阳城县润城大海蔬菜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七、阳城县润城镇中心学校中庄小学采购的青椒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润城镇中心学校中庄小学采购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的青椒,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噻虫胺≤0.05mg/Kg,检测值为0.1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润城镇中心学校中庄小学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是2023年10月24日从学校招标供应商阳城县凤城镇喜润鲜蔬果经销店购进的,共计购进数量5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4.4元。其中2.2公斤被用于抽样检验,其余2.8公斤当事人以提供餐饮服务方式使用完毕,没有库存。因该学校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青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润城镇中心学校中庄小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