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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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公告(2024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4-03-08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现对15批次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完成核查处置。现将完成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阳城县凤城镇美德好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镇美德好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镇美德好超市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10月8日阳城县凤城镇美德好超市从阳城县城二兵蔬菜粮油店以20元/kg的价格购进17.3kg姜,并以24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凤城镇美德好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 山西煜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3日我局委托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存放于厨房消毒柜内的餐具“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煜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业务为婚庆宴会服务,因2023年11月3日未进行婚庆接待业务,未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消毒。当事人存放于厨房消毒柜内,用于婚宴使用的餐具“碗”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1. 阳城县凤城添福超市销售的上海青(一)抽检基本情况阳城县凤城添福超市销售给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尹家沟煤业有限公司食堂的上海青,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山西阳城阳泰集团尹家沟煤业有限公司食堂对购进的上海青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添福超市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10月10日阳城县凤城添福超市从晋城市美乐鲜商贸有限公司阳高泉分公司以7.6元/kg的价格购进13.5kg上海青,并以1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上海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凤城添福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阳城县城守林水果批发部销售的毛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5日阳城县城守林水果批发部销售给阳城县凤城天庆永煜水果店的毛桃,经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毛桃购进日期与抽检日期相差17天,毛桃保存期限不符合常识,且当事人提出抽检现场图片与其使用的水果框不一致,调查人员予以采信,不能认定抽检批次毛桃是9月25日当事人销售给阳城县凤城天庆永煜水果店的毛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五、阳城县百佳超市销售的姜

2023年11月20日,接次营所案件移送资料,我局对阳城县次营诚信超市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要求。经调查,阳城县百佳超市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均否认购进该批次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了该批次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六、阳城县润城末香商店销售的尖椒、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润城末香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的尖椒,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噻虫胺≤0.05mg/Kg,检测值为0.1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的韭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1mg/Kg,检测值为1.2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润城末香商店进行调查,经查明,不合格批次尖椒,2023年10月27日从晋城市城区德玉蔬菜摊购进的,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凭证,共计购进10公斤,每公斤购进价2.2元,销售价每公斤4元,销售出9公斤,认定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36元。不合格批次韭菜是2023年10月27日从晋城市绿盛蔬菜批发市场的李永强蔬菜批发铺购进的,有购货票据和微信付款凭证,共计购进19.2公斤,购进价每公斤3元,销售价每公斤4元,销售出17.5公斤,认定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70元。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两种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已无库存。当事人开展召回数量为零。因该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尖椒和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阳城县润城末香商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1. 阳城县北留霞霞蔬菜店销售的生姜、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北留霞霞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的生姜和螺丝椒,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生姜标准指标噻虫胺≤0.2mg/Kg,检测值为0.69mg/Kg;螺丝椒标准指标噻虫胺≤0.05mg/Kg,检测值为0.1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北留霞霞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0月31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生姜和螺丝椒是当日从晋城绿盛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该批次生姜购进了10kg,购进价格为21元/kg,销售价格为22元/kg;螺丝椒购进了5kg,购进价格为6元/kg,销售价格为7元/kg,违法所得共计255元,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阳城县北留霞霞蔬菜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5元;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2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阳城县晋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晋汇通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购进的芹菜(胡芹)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毒死蜱≤0.05mg/Kg,检测值为0.3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晋汇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晋汇通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购进的抽检批次的芹菜(胡芹)是2023年10月26日于阳城县县城粉团蔬菜鲜肉店购进的,共购进8.08斤(4.04kg),购进价格为2元/kg,共计8.08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晋城市城区张伟蔬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胡芹)的案件线索函告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查处。

九、阳城县小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小虎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8月16日销售给山西兰花大宁煤炭有限公司的生姜,经河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检测值为0.67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小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阳城县小虎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8月16日销售给山西兰花大宁煤炭有限公司的案涉生姜系其于2023年8月15日从阳城县河北镇孤堆底村农民原家会处购进,共购进了38斤(19kg),购进价格9元/斤(18元/kg),销售价格23元/kg,目前案涉生姜已经销售完毕,无销售记录。本案当事人案涉生姜的货值金额共计437元,违法所得437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原家会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违法行为,抄送相关部门处理。

十、阳城县第四中学使用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第四中学2023年9月25日采购的甜椒,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检测值为0.10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第四中学进行了调查,经查,阳城县第四中学于2023年9月25日采购的甜椒,系其签订协议的供应商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9月25日向其提供的,共计25斤(12.5kg),供货价格为5元/kg。目前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与供应商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有供货协议,能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每次供货均有随货同行的销货凭证。在知道案涉甜椒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后,该校积极进行了整改。本案当事人案涉甜椒的货值金额共计62.5元,违法所得62.5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的案件线索上报县局,对其进行查处。

十一、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2023年9月27日销售给阳城县凤城礼红商店的生姜,经河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进行了调查,经查,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2023年9月27日和2023年9月30日分别销售给阳城县凤城礼红商店和阳城县城何鑫超市的案涉姜系其于2023年8月15日从阳城县河北镇孤堆底村农民原家会处购进,共购进了91斤(45.5kg),购进价格10元/斤(20元/kg),销售价格均为22元/kg,目前案涉姜已经销售完毕,无销售记录。本案当事人案涉姜的货值金额共计1001元,违法所得1001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原家会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违法行为,抄送相关部门处理。

十二、阳城县城富强商店销售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富强商店2023年10月30日销售的青椒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检测值为0.090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富强商店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富强商店2023年10月30日销售的青椒,系其于2023年10月27日在阳城县城刘芳蔬菜部购进的,共购进了6kg,购进价格5元/kg,销售价格为6元/kg,现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销售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按规定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在知道案涉青椒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后,积极进行整改,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本案当事人案涉青椒的货值金额共计30元,违法所得30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阳城县城刘芳蔬菜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的违法行为,另案查处。

十三、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五号店销售的烧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五号店2023年11月22日销售的获泽河畔牌烧肝(肉制品 生产日期:2023.10.26,型号规格:350g/袋)2023年12月21日经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检验(检验机构: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MTSPSX2300974):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五号店进行调查。经查明,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五号店于2023年11月3日从山西老磨道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案涉获泽河畔牌烧肝(生产日期:2023.10.26)15袋(350g/袋),购进价格11.5元/袋,销售价格13.8元/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以13.8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3袋。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在知道案涉获泽河畔牌烧肝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积极进行了整改,消除隐患,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本案当事人案涉获泽河畔牌烧肝的货值金额13*13.8=179.4元,违法所得179.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山西老磨道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获泽河畔牌烧肝的案件线索另案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