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公告(2024年第3期)

发布日期: 2024-04-23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现对3批次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完成核查处置。现将完成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西河煤业有限公司的大葱,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西河煤业有限公司食堂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10月18日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从阳城县城建轮蔬菜批发部店以2元/kg的价格购进122.5kg大葱,并以5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阳城县凤城旺德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旺德福食品经营部于2023年10月19日销售给阳城阳泰集团西河煤业有限公司的生姜,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旺德福食品经营店进行了调查,经查,抽检生姜是阳城县凤城旺德福食品经营部2023年10月18日从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购进,共购进了10斤(5kg),购进价格10元/斤(20元/kg),销售价格均为24元/kg,通过进一步调查抽检的姜是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于2023年10月17日从山东省安丘市种植户李四季购进,共购进12.5公斤,购进价格8元/斤(16元/kg),目前案涉姜12.5公斤已经销售完毕。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之规定,对山东省安丘市生姜种植户李四季涉嫌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将该情况邮寄抄送至李四季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农业农村局。

三、阳城县城二兵蔬菜粮油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二兵蔬菜粮油店于2023年10月8日销售给阳城县凤城镇美德好超市的生姜,2023年10月25日销售给阳城县润城赵子龙超市的姜,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二兵蔬菜粮油店进行了调查,经查,阳城县城二兵蔬菜粮油店2023年10月8日销售给阳城县凤城镇美德好超市的案涉姜系其2023年10月6日从晋城市城区刘喜蔬菜门市部购进的,共购进了91斤(45.5kg),购进价格9元/斤(18元/kg),销售价格10元/斤(20元/kg),货值金额910元,违法所得910元;2023年10月25日销售给阳城县润城赵子龙超市的案涉姜系其2023年10月23日从晋城市城区刘喜蔬菜门市部购进的,共购进了195斤(97.5kg),购进价格3.5元/斤(7元/kg),销售价格10元/斤(20元/kg),货值金额1950元,违法所得1950元。目前上述两批次案涉姜已经销售完毕,无销售记录。本案当事人案涉姜的货值金额共计2860元,违法所得2860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晋城市城区刘喜蔬菜门市部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违法行为,抄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