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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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公告(2024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4-10-15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现对1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完成核查处置。现将已完成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阳城县城靖亮水果店销售的A级沙糖桔大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靖亮水果店2024年2月20日销售的A级沙糖桔大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苯醚甲环唑≤0.2mg/Kg,检测值为0.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靖亮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2月20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A级沙糖桔大果是2024年2月15日从山西诚信志远果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7kg,购进价格为9.7元/kg,销售价格为13.6元/kg,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事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上述抽检批次A级沙糖桔大果的货值金额共计231.2元,违法所得231.2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阳城县城人人乐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人人乐超市2024年4月12日销售的姜,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毒死蜱标准指标≤0.02mg/Kg,检测值为0.1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人人乐超市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4月12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姜是2024年4月10日从晋城市城区苏洪蔬菜摊购进的,共购进了5kg,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5元/kg,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等资料,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事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上述抽检批次姜的货值金额共计75元,违法所得75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阳城县城闪丰便利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闪丰便利店2024年4月12日销售的姜,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毒死蜱标准指标≤0.02mg/Kg,检测值为0.062mg/Kg;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检测值为0.2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闪丰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4月12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姜是2024年4月11日从阳城县城建轮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5.65kg,购进价格为11.6元/kg,销售价格为14元/kg,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等资料,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事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上述抽检批次姜的货值金额共计79.1元,违法所得79.1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阳城县城伟鑫便利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伟鑫便利店2024年4月12日销售的姜,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检测值为0.21mg/Kg。噻虫嗪标准指标≤0.3mg/Kg,检测值为0.9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伟鑫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4月12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姜是2024年4月11日从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14.1kg,购进价格为12.6元/kg,销售价格为13元/kg,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事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上述抽检批次姜的货值金额共计183.3元,违法所得183.3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五、阳城县城买乐超市(红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0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阳城县城买乐超市销售的红茄子(购进日期2024-02-18)进行监督抽样,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样品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08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买乐超市进行调查。经查,涉案红茄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2月18日从位于阳城县凤城镇南关村西环路11号的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处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3kg,购进价格为4元/kg,共计52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红茄子的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截至2024年3月18日,该批红茄子已销售完毕,销售数量13kg,销售价格5元/kg,共计65元。当事人对上述食用农产品进行了召回,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上述食用农产品数量为零。上述食用农产品红茄子的货值金额26*2.5=65元,违法所得65元。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能够提供相关票据,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未发现造成危害。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城买乐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六、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凤冠店(生榨沙棘果汁饮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2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凤冠店经营的棘梦牌生榨沙棘(沙棘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3-11-18,规格型号300ml/瓶)进行监督抽样,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样品中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结果被判定为抽检产品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凤冠店进行调查。经查,涉案沙棘汁是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购进于郑州普尚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20件,12瓶/件,3.5元/瓶,共计840元,并于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3月26日分三次配送至凤冠店共计5件,共60瓶,截至2024年6月3日,共销售47瓶,售价为4.5元/瓶,剩余13瓶,剩余的13瓶已于2024年6月7日退回总部,违法所得47元。当事人对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沙棘汁进行了召回,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总部派货单据和退货单据等证明。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能够提供相关票据,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未发现造成危害。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凤冠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七、阳城县小桔灯明安商贸有限公司(网仔雪菜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小桔灯明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网仔”牌雪菜王(规格型号:500g/袋,生产日期:20240308)在2024年6月12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测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小桔灯明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涉案“网仔”牌雪菜王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从位于阳城县神农市场的阳城县城晋阳水产调味批发部处购进的,购进数量为一箱共20袋,每袋1.8元,共计36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网仔”牌雪菜王的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截至2024年7月12日,该批次“网仔”牌雪菜王已销售完毕,销售数量为20袋,销售价格3元/袋,货值金额共计60元,当事人对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能够提供相关票据,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未发现造成危害。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小桔灯明安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八、阳城县天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天禾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月26日销售的生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标准指标≤0.02mg/Kg,检测值为0.1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天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明,阳城县天禾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月26日销售的案涉生姜系其2024年1月25日从洛阳高新开发区王营蔬菜批发商行购进的,共购进了15斤(7.5kg),购进价格3.8元/斤(7.6元/kg),销售价格为6.8元/斤(13.6元/kg),目前,案涉生姜已销售完毕,无销售记录,货值金额102元,违法所得102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九、阳城县新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润城猪脏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新晨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月25日生产的润城猪脏,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新晨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月20日共计生产了105袋润城猪脏(商标为“润城厨娘”,规格型号为255g/袋),其中出厂检验使用5袋,其余100袋全部销售给阳城县和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售价每袋8元。至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无该批次不合格润城猪脏库存。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开展了召回,召回数量为零。本案认定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800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7500元。罚没款合计8300元。

十、阳城县和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润城猪脏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5日,我局委托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润城猪脏(商标为“润城厨娘”,规格型号为255g/袋,生产日期为2024-01-20,生产企业为阳城县新晨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2月20日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0:STIBGFC24011480)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有进货验收登记台账。2024年1月23日从阳城县新晨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0袋润城猪脏(商标为“润城厨娘”,规格型号为255g/袋),购货价每袋8元,销售价每袋15元。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100袋不合格润城猪脏已全部销售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十一、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阳城县第四中学食堂的甜椒,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阳城县第四中学食堂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9月25日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从阳城县城建轮蔬菜批发部店以2.1元/kg的价格购进74.5kg甜椒,并于当日以5元/kg的价格销售给阳城县第四中学食堂12.5kg,其余甜椒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阳城县凤城万家乐超市(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万家乐超市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9日的姜,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万家乐超市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4月9日阳城县凤城万家乐超市从晋城市城区刘喜蔬菜门市部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5kg姜,并以1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凤城万家乐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阳城县凤城馨海便民店(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馨海便民店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6日的香蕉,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馨海便民店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4月6日阳城县凤城馨海便民店从晋城市城区邢建伟水果店以5元/kg的价格购进共购进10箱香蕉,每箱11kg,并以5.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便民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凤城馨海便民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阳城县第五中学食堂(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第五中学食堂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1日的姜,经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第五中学食堂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6月11日阳城县第五中学食堂从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以15元/kg的价格购进共购进16.5kg姜,除检验机构抽样外,其余姜已经全部使用。因该食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第五中学食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