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现对27批次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完成核查处置。现将完成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阳城县驾岭小连商店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驾岭小连商店2024年7月19日销售的茄子,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所抽检的茄子农残含量毒死婢超标,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0.05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驾岭小连商店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7月19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茄子是2024年7月14日从阳城县刘芳蔬菜部购进的,购进茄子17.5公斤 ,每公斤2.8元,计49元,销售价格每公斤3元;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事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上述抽检批次的茄子货值金额:茄子17.5公斤×3元=52.5元,违法所得52.5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2.5元。
二、阳城县河北心连心超市销售的茄子和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河北心连心超市2024年7月8日和7月19日销售茄子和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所抽检的姜农残含量吡虫啉超标,标准指标为≤0.5mg/kg,实测值1.73mg/kg;所抽检的茄子农残含量毒死婢超标,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0.03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都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河北心连心超市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7月19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茄子和姜是2024年7月8日和7月19日从阳城县刘芳蔬菜部购进的,购进茄子18.4公斤 ,每公斤2.8元,计51.52元(实付51.5元),销售价格每公斤3.6元;购进生姜6.1公斤,每公斤14元,计85.4元,销售价格每公斤16元,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事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上述抽检批次的茄子和姜货值金额:茄子18.4公斤×3.6元=66.24元、姜6.1斤×16元=97.6元,共计163.84元,违法所得163.84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3.84元。
三、阳城县润城上伏向东商店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0日我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大葱等食用农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12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ZCJC-SP2407027019),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07-10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店铺经营面积约为50平方米,主要经营有预包装食品、蔬菜、日杂等,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均在有效期限内。当事人称销售的不合格大葱是2024年7月10日从沁水县嘉峰镇兴朝蔬菜店购进,共购进15斤,购进价格每斤2.3元,至案发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每斤3元,2024年8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无库存。当事人第一时间对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了公告召回,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可以提供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购进票据,相关信息完整,同时建立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可以认定履行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阳城县润城末香商店销售的韭菜、绿豆芽、油麦菜、生姜、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31日,我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韭菜、绿豆芽、油麦菜、生姜、螺丝椒等5种食用农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6月25日检验机构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螺丝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张末香与其丈夫杨安进在润城镇开办了两个商店(类型均为个体工商户),一个是润城小安商店,另一个是润城末香商店,两个商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两个商店的蔬菜、水果等货物统一进货,购进货物根据两个店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分销。上述不合格螺丝椒是2024年5月29日从晋城市城区刘高伟蔬菜门市部购进的,2024年5月31日送到末香商店销售,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购货记录、两店分销票据等相关凭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螺丝椒已无库存。当事人开展召回数量为零。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五、阳城县町店龙胜蔬菜粮油门市部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5日,我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阳城县町店龙胜蔬菜粮油门市部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07-10)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8月16日我局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ZCJC-SP2407047002)显示,所检样品中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实测值:1.6)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町店龙胜蔬菜粮油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7月15日销售的姜为其2024年7月10日从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购进,一次性购进8.7公斤,购进价格为13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6元/公斤,已于2024年7月20日前全部售完。当事人索取有供货方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和2024年7月10日购进该批次姜的购进票据,并建立了进货台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2024年8月16日采取召回措施后,至8月29日未收到退回的姜。当事人销售购进日期为2024-07-10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货值金额为139.2元(8.7公斤×16元/公斤=139.2元);违法所得为139.2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六、阳城县町店百汇超市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1日,我局委托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4-06-10)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7月11日我局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HM-J24060325)显示,所检样品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9)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町店百汇超市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6月11日销售的豇豆为其2024年6月10日从阳城县城建轮蔬菜批发部购进,一次性购进2.7公斤,购进价格为5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66元/公斤,抽检机构抽检样品2.108公斤,当事人自己食用0.592公斤。当事人索取有供货方阳城县城建轮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2024年6月10日购进该批次豇豆的购进票据,并建立了进货台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购进日期为2024-06-10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货值金额为17.98元(2.7公斤×6.66元/公斤=17.98元);违法所得为14.04元(2.108公斤×6.66元/公斤=14.04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七、阳城县东冶镇东冶村众鑫超市销售的红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东冶镇东冶村众鑫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批号为2024-07-05的红萝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样品红萝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为0.6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东冶镇东冶村众鑫超市进行调查。经查,我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阳城县东冶镇东冶村众鑫超市进行监督抽检的购进日期/批号为2024-07-05的红萝卜,是阳城县东冶镇东冶村众鑫超市经营者张艳本人去阳城县神农市场内红军精细菜批发部购进的,当时以每斤1.8元的价格购进了2.8公斤,上述产品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07月06日从阳城县神农市场内红军精细菜批发部购进的红萝卜的购进票据与抽检产品的购进日期不一致,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2024年7月5日从阳城县神农市场内红军精细菜批发部购进的有效票据。购进日期/批号为2024-07-05的红萝卜已销售2.8公斤,售货价格为每公斤4.4元,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对上述产品开展了召回,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调查终结,召回的购进日期/批号为2024-07-05的红萝卜数量为零。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32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12.32元。
八、山西析城山土特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析城山土特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14日生产经营蜂蜜,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监督抽样检验,报告显示:蔗糖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蔗糖标准指标≤5,实测值为9.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析城山土特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6月12日生产经营的抽检批次的蜂蜜是2024年6月8日从养蜂户段光胜购进10公斤头茬槐花蜂蜜(生蜂蜜),购进价格每公斤12元,共支付段光胜120元。当事人6月12日将10公斤蜂蜜进行融蜜过滤、灌装,去除杂质1.5公斤后(损耗),剩余蜂蜜共灌装17瓶(规格为500g/瓶)蜂蜜包装入库。公司内检留样1瓶,由河南尚科计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3瓶,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在县城西关经销部购买7瓶用于抽样检测,每瓶销售价18元,计收入126元,其余6瓶留存公司。当事人可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可提供生产加工蜂蜜原材料进货验收记录台账、批号为2024年6月12日的蜂蜜出厂检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台账、蜂蜜产品留样登记台账、产品出入库和销售台账。当事人事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上述抽检批次的蜂蜜货值金额:蜂蜜17瓶×18元/瓶=306元,违法所得:7瓶×18元/瓶=126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山西析城山土特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蜂蜜(规格为500g/瓶)6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九、阳城县横河小红商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横河小红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日的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横河小红商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姜系2024年6月2日从阳城县城刘芳蔬菜部购进的,共购进了7kg,购进价格为14元/kg,销售价格为16/kg元,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商店在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阳城县横河小红商店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十、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次营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次营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的大葱,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的生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次营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葱和生姜是2024年6月19日由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总店统一配送的。当日大葱共配送11kg,配送价1.856363元/kg,销售价为3.96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当日共配送生姜8kg,配送价12.9375元/kg,销售价为17.6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在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大葱、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次营店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十一、阳城县次营丝乡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次营丝乡超市销售的好姜(购进日期为2024-07-10)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次营丝乡超市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好姜是2024年7月10日从晋城市城区苏洪蔬菜摊购进的,当日共购进好姜10kg,购进价格为16元/kg,销售价17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在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好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阳城县次营丝乡超市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十二、阳城县固隆圣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固隆圣远超市销售的胡芹(购进日期为2024-07-08)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固隆圣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胡芹是2024年7月8日从阳城县城刘芳蔬菜部购进的,当日共购进胡芹2袋,约10kg,购进价格为21元/袋,除去正常损耗已全部售完,共计销售9.57kg,销售价5元/kg,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在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胡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阳城县固隆圣远超市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十三、阳城县町店壹加壹超市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8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中谱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阳城县町店壹加壹超市购进日期为2024-09-11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样。2024年9月30日,我局接到对阳城县町店壹加壹超市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NMG-J24380159),报告显示,经内蒙古中谱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样品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标准指标:≤0.3,实测值:0.823)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町店壹加壹超市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9月18日经营的山药为其2024年9月11日从晋城市城区苏洪蔬菜摊购进,一次性购进7.5公斤,购进价格为10.67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5元/公斤,抽检机构抽检样品2.33公斤,剩余的山药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索取有供货方晋城市城区苏洪蔬菜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2024年9月11日购进该批次山药的购进票据,并建立了进货台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购进日期为2024-09-11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货值金额为112.5元(7.5公斤×15元/公斤=112.5元);违法所得为112.5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四、阳城县西河人人乐超市(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西河人人乐购超市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9日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西河人人乐超市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8月9日从晋城市城区苏洪蔬菜摊购进17.75公斤姜,每公斤进价15元,销售价每公斤17元,货值金额301.75元。除检验机构抽样外,其余姜已经全部使用。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十五、阳城县演礼丽芝副食调味店 (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7日,我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阳城县演礼丽芝副食调味店销售的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演礼丽芝副食调味店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7月16日从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购进4公斤姜,每公斤进价14元,销售价每公斤15元,货值金额60元。除检验机构抽样外,其余姜已经全部使用。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十六、山西析城山土特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西关经营部(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析城山土特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西关经营部2024年6月14日经营的蜂蜜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蔗糖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析城山土特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西关经营部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4日从山西析城山土特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次蜂蜜,共购进了10瓶,购进价格为18元/瓶,销售价格为18元/瓶,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料,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事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上述抽检批次蜂蜜的货值金额共计180元,违法所得180元。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能够提供相关票据,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未发现造成危害。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山西析城山土特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西关经营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阳城县城小二便利店(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小二便利店2024年8月6日销售的香蕉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小二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8月6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香蕉是2024年8月5日从阳城县城建花门市部购进的,共购进了1箱(10kg),1箱75元购进(7.5元/kg),销售价格为8元/kg,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事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上述抽检批次香蕉的货值金额共计80元,违法所得80元。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能够提供相关票据,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未发现造成危害。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城小二便利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阳城县城席向伟蔬菜批发部(线椒和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席向伟蔬菜批发部2024年6月5日销售的线椒和长豆角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标准指标≤0.5mg/Kg,检测值为0.5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席向伟蔬菜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6月5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线椒和长豆角是于2024年6月4日在晋城市蔬菜市场购进的,线椒共购进了3kg,购进价格10元/kg,零售价格12元/kg。目前已全部售完,长豆角共购进了5kg,购进价格10元/kg,零售价格12元/kg。目前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要销售凭证,营业执照等资质,当事人事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上述抽检批次线椒和长豆角的货值金额共计96元,违法所得96元。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能够提供相关票据,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未发现造成危害。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城席向伟蔬菜批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九、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2024年6月19日配送给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次营店的大葱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标准指标:≤0.3mg/kg 实测值:2.9mg/kg)、生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 实测值:1.0mg/kg)噻虫嗪项目(标准指标:≤0.3mg/kg 实测值:0.6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从晋城市城区张伟蔬菜批发部购进了大葱103.5kg(207斤),验收入库88.9kg(去除部分葱叶),购进价格1.6元/kg,验收入库价格1.86元/kg,当天分别向4家分店进行了配送,其中:次营店配送了11kg、凤冠店配送了30.4kg、新村(荣泽)店配送了23.5kg、1号店配送了24kg,配送价格均为1.86元/kg,各分店销售价格均为3.96元/kg。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完;2024年6月19日从晋城市城区苏洪蔬菜摊购进生姜5件共计71.05kg,验收入库69.57kg(去除残次碎渣),购进价格180元/件(12.67元/kg),验收入库价格12.94元/kg,当天分别向5家分店进行了配送,其中:次营店配送了8kg、凤冠店配送了23.05kg、新村(荣泽)店配送了18kg、1号店配送了14kg,5号店配送了6.52kg,配送价格均为12.94元/kg,各分店销售价格均为17.6元/kg。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在知道被抽检大葱、生姜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后,立即要求各案涉分店发出召回公告,积极进行了整改,消除隐患,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本案当事人案涉被抽检批次大葱的货值金额88.9*3.96=352.044元,违法所得352.044元;案涉被抽检批次生姜的货值金额69.57*17.6=1224.432元,违法所得1224.432元,合计货值金额1576.476,违法所得1576.476元。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能够提供相关票据,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未发现造成危害。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阳城县第四中学(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第四中学食堂于2024年5月26日采购的尖椒2024年6月25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检测值为0.24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第四中学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第四中学2024年5月26日采购的尖椒,系其签订协议的供应商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5月26日向其提供的,共计6.7斤(3.35kg),供货价格为7元/kg。目前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与供应商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有供货协议,能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每次供货均有随货同行的销货凭证。在知道案涉尖椒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后,该校积极进行了整改。本案当事人案涉尖椒的货值金额共计23.45元,违法所得23.45元。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能够提供相关票据,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未发现造成危害。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第四中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阳城县第五中学食堂(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第五中学食堂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1日的姜,经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第五中学食堂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6月11日阳城县第五中学食堂从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以15元/kg的价格购进共购进16.5千克姜,除检验机构抽样外,其余姜已经全部使用。因该食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第五中学食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二、阳城县凤城镇岳庄完小食堂(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6日我局委托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阳城县凤城镇岳庄完小食堂存放于食堂消毒柜内的餐具“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镇岳庄完小食堂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因没有专职生活教师,学生餐具均由学生餐后自己清洗,清洗不彻底。事人存放于食堂消毒柜内,用于学生使用的餐具“碗”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二十三、阳城县凤城尚美佳便利店(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尚美佳便利店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9日的芹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尚美佳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6月29日阳城县凤城尚美佳便利店从阳城县陈兵蔬菜店以5.8元/kg的价格购进共购进5.3千克芹菜,并以6.4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便利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凤城尚美佳便利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阳城县凤城聚广烟酒店(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聚广烟酒店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9日的大葱,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聚广烟酒店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7月9日阳城县凤城聚广烟酒店从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以5元/kg的价格购进共购进16.5千克大葱,并以7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烟酒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凤城聚广烟酒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五、阳城县城庆丰副食批发部
阳城县城庆丰副食批发部销售的“阿圆月饼礼盒”,存在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不是包装盒内最早生产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的问题,因该批发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该批次“阿圆月饼礼盒”外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与包装盒内的单件预包装食品不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免予处罚,进行行政约谈。
二十六、阳城县寺头马寨兵龙便民商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寺头马寨兵龙便民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1日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寺头马寨兵龙便民商店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7月11日阳城县寺头马寨兵龙便民商店从阳城县城刘芳蔬菜部以13.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10.5千克姜,并以18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商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寺头马寨兵龙便民商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七、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保红综合商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保红综合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9日的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保红综合商店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6月29日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保红综合商店从阳城县城刘芳蔬菜部以13元/千克的价格购进6.5千克姜,并以18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商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保红综合商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