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销售经营及使用单位
质量安全告知书
全县食盐经营及使用单位: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食
盐经营及使用单位食品安全相关事项告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营业执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许可证》 和 《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做到资质齐全,合法经营。
二、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经营及使用单位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信息及凭证,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六、食盐使用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
七、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 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 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八、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九、食盐经营及使用单位的加碘盐要符合山西省碘盐浓度(18-33mg/kg)要求。
十、销售未加碘食盐应设置提示牌,限定特殊人群购买。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