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所、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防范流通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药品经营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确保质量安全。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从事药品经营人员要严格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切实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诚实守信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二、各所要监督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重点事项》(附件1)开展自查,梳理风险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对自查评估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药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
三、各所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于2024年3月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形成自查报告(见附件2),连同《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交至辖区市场监管所,由各监管所收集后与《药品零售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3)统一报至县局药械股(一式三份,监管所留存一份备查)。
四、各所要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对未履行自查责任的企业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坚决予以曝光,依法进行查处。各所要按时汇总上报自查情况,督促企业完成整改,消除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