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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核查处置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2-19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核查处置结果公告

2022年我局共对28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核查处置。现将完成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凤冠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凤冠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6月4日韭菜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样品韭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甲拌磷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为0.07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凤冠店进行调查。经查,20226月4日从晋城市城区张伟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5.8kg,购进价格为3.1/kg,销售价格为5/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凤冠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阳城县城佳宏便利店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佳宏便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4日的韭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样品韭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甲拌磷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为0.07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佳宏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6月4日阳城县城佳宏便利店阳城县城二兵蔬菜粮油店4元/kg的价格购进3kg韭菜并以5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城佳宏便利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金凤凰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金凤凰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3日的韭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金凤凰超市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8月1日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金凤凰超市阳城县小虎商贸有限公司以4元/kg的价格购进6.4kg韭菜并以5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金凤凰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阳城县晋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小碗、汤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晋汇通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3月1日使用的(小碗、汤杯)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笨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阳城县晋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处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阳城县晗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晗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3月1日使用的盘子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3月1日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92)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阳城县晋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处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阳城县城凯美嘉惠生活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凯美嘉惠生活超市的购进日期为20227月23韭菜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凯美嘉惠生活超市进行调查。经查,2022726日抽检的韭菜系20227月23晋城市城区张伟蔬菜批购进的,共购进了20kg,购进价格为4.6/kg,销售价格为5.36/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3月4日韭菜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3月4日抽检的韭菜系2022年3月4日从阳城县城建轮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25kg,购进价格为7.8元/kg,销售价格为9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3月4日的黄豆芽,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3月4日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阳城县城建轮蔬菜批发部以3.6元/kg的价格购进10kg黄豆芽并以5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阳城县宏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宏业超市有限公司202295日,从阳城县城文武综合批发部购进2箱(12瓶/箱)白酒(商标:领秀太行; 生产单位:山西百年珍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2-19,规格:500ml/瓶  酒精度42%vol)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酒精度(标准指值41-43,检验结果为43.7)不符合GB/T10761.2-2006《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宏业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明,阳城县宏业超市有限公司202295日,从阳城县城文武综合批发部购进2箱(12瓶/箱)白酒(商标:领秀太行; 生产单位:山西百年珍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2-19,规格:500ml/瓶  酒精度42%vol)购进价格156/,销售价格18/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了19瓶(包括抽样检验4瓶)。阳城县宏业超市有限公司在知道涉案白酒不合格的情况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下架停止销售该批次白酒,消除隐患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零本案当事人涉案白酒的货值金额24*18=43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及白酒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处罚。

十、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一号店销售的海南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一号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5日的海南香蕉,经河南中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一号店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一号店202285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海南香蕉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2022年8月5日配送的,共配送了22kg,购进价格为5.909/kg,销售价格为7.96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海南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惠康超市一号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阳城县旭东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红薯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旭东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6日的咱家亲戚牌红薯粉条,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旭东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旭东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022718日,从阳城县锦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8袋红薯粉条(商标:咱家亲戚;生产单位:阳城县锦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日期:2021-11-16,规格:1kg/袋)。购进价格13/,销售价格16/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对阳城县旭东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阳城县城伟鑫便利店销售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伟鑫便利店2022818销售长豆角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伟鑫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伟鑫便利店2022818日销售的抽检批次的豆角2022年8月17日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购进的,共购进了5.15kg,购进价格为7.6/kg,销售价格为8/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对阳城县城伟鑫便利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销售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2022年8月17日销售的长豆角,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样品中氧乐果项目(标准指标≤0.2mg/Kg,检测值为0.1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8月17日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从晋城市栖菁园市场的经营户晋城市城区鹿前进蔬菜门市部以6.8元/kg的价格购进9kg长豆角,并以7.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长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9月22日销售的尖椒,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编号ZCJC-SP2209046053)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为0.2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9月22日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从阳城县城建轮蔬菜批发部以4.58元/kg的价格购进50kg尖椒,并以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尖椒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阳城县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阳城县环城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红薯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环城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6日的咱家亲戚牌红薯粉条,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标准指值≤200mg/kg,检验结果为513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环城乐购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环城乐购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1月7日,从阳城县锦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30袋红薯粉条(商标:咱家亲戚; 生产单位:阳城县锦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日期:2021-11-16,规格:1kg/袋)。购进价格11元/袋,销售价格16元/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以16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3袋(抽检时店内剩余9袋),抽检了4袋,剩余3袋。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依法阳城县环城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红薯粉条3袋,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阳城县万家鸿福超市销售的胡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万家鸿福超市2022811日销售的胡芹,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编号N0:ZCJC-SP2208008088)显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为0.04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万家鸿福超市进行调查。经查,2022811日阳城县万家鸿福超市晋城市城区张伟蔬菜批发部2.4/kg的价格购进10kg胡芹,并以3.2/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胡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阳城县万家鸿福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阳城县凤城鑫能超市销售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鑫能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06-06的沃柑,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样品中苯醚甲环唑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26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鑫能超市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凤城鑫能超市2022年6月6日销售的沃柑为其2022年6月6日从阳城县城小杨水果经销部购进,一次性购进10kg(20斤),购进价格为6.4元/kg(3.2元/斤),销售价格为17元/kg(8.5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沃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阳城县凤城鑫能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晋城市绿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晋城市绿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的红薯粉条,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样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200mg/kg,实测值:33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城市绿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晋城市绿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17日使用本地粉500公斤(1000斤)生产红薯粉条,共生产红薯粉条405公斤(810斤),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并委托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2022年3月10日,确定该批次红薯粉条不合格后,将该批次粉条放置于库房不合格区。因销售人员失误,于2022年7月10日以195元的价格销售了一大包13.5公斤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的粉条。晋城市绿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的不合格粉条货值金额为5850元(195元/大包*30大包),违法所得为1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晋城市绿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02-28的不合格粉条29大包(391.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195元;3、罚款5万元。

该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已结案。

十九阳城县润城小安商店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润城小安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7月28日上海青(普通白菜)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润城小安商店进行调查。经查,2022728日抽检的上海青(普通白菜)2022-07-28从晋城市城区吴市场蔬菜经销部购进共计购进3箱60斤,购进价每斤3元,销售价每斤4元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阳城县润城小安商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阳城县润城俏乐水果蔬菜门市部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润城俏乐水果蔬菜门市部销售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日的茄子,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润城俏乐水果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8月1日阳城县润城俏乐水果蔬菜门市部晋城市绿盛市场购进的,共计购进1箱20斤,购进价每斤1.1元,以每斤1.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阳城县润城俏乐水果蔬菜门市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保红综合商店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保红综合商店的购进日期为20228月3日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验样品姜噻虫咹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保红综合商店进行调查。经查,202283日抽检的202283日从阳城县城刘芳蔬菜部购进的,共购进姜7.5kg购进价格为7.6元/kg,销售价格为9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商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保红综合商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阳城县寺头军社副食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寺头军社副食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31日的香蕉,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验样品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寺头军社副食店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7月31日阳城县寺头军社副食店阳城县城建花门市部以65元/筐的价格购进3筐香蕉并以7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商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阳城县寺头军社副食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三、阳城县城天龙地润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天龙地润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的香蕉,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20769-200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天龙地润超市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天龙地润超市8月17日未购进香蕉,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于2022年8月16日从晋城市城区张新宇水果店处购进该批次香蕉,共购进5箱,购进价格为每箱55元,后以每千克5.6元的价格于2022年8月17日至8月22日实际销售51.4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城天龙地润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阳城县城天龙地润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天龙地润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的生姜,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2.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天龙地润超市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天龙地润超市8月17日未购进生姜,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于2022年8月16日从晋城市城区拥军蔬菜门市部王拥军处购进该批次生姜,共购进7.5千克,购进价格为每千克6元,后以每千克 8 元的价格于2022年8月17日至8月21日销售7.39千克,剩余0.11千克为自然损耗,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城天龙地润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五、晋城市美乐鲜商贸有限公司阳高泉分公司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晋城市美乐鲜商贸有限公司阳高泉分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日的芹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761-2008(第一部分 方法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城市美乐鲜商贸有限公司阳高泉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晋城市美乐鲜商贸有限公司阳高泉分公司2022年8月1日从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张冉处购进该批次芹菜,共购进5千克,购进价格为每千克3元,后以每千克5元的价格于2022年8月1日销售4.66千克,剩余0.34千克为自然损耗,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晋城市美乐鲜商贸有限公司阳高泉分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六、阳城县凤城尚美佳便利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尚美佳便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的生姜,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尚美佳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凤城尚美佳便利店8月15日从阳城县陈兵蔬菜店陈兵处购进该批次生姜,共购进5.1千克,购进价格为每千克8元,后以每千克9元的价格于2022年8月15日至8月16日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凤城尚美佳便利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阳城县小桔灯明城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

阳城县小桔灯明城超市2022年8月11日销售的生姜,经浙江华才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编号FL-22081688)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为0.7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小桔灯明城超市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8月11日阳城县小桔灯明城超市从阳城县小虎商贸有限公司以6.8元/kg的价格购进12.3kg生姜,并以7.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小桔灯明城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