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公告
(2023年第1期)
我局现对1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完成核查处置。现将完成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晋城市信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精散莲子、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晋城市信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6日的莲子,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晋城市信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的韭菜,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城市信誉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2022年10月6日晋城市信誉超市有限公司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祁跃龙腾调味品商行以58元/kg的价格购进2.5kg莲子,并以84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2022年10月25日晋城市信誉超市有限公司从晋城市城区张伟蔬菜批发部以6元/kg的价格购进17.5kg韭菜,并以8.5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莲子、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晋城市信誉超市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阳城县北留天惠兴隆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北留天惠兴隆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3日的生姜,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北留天惠兴隆超市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10月23日阳城县北留天惠兴隆超市从晋城市城区超举蔬菜食用菌配货站以9元/kg的价格购进5kg生姜,并以9.9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北留天惠兴隆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阳城县北留秀梅蔬菜门市部销售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北留秀梅蔬菜门市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的尖椒,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北留秀梅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10月27日抽检的尖椒系2022年10月26日从晋城绿盛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30kg,购进价格为5元/kg,销售价格为6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阳城县北留秀梅蔬菜门市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阳城县北留云坦蔬菜门市部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北留云坦蔬菜门市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的生姜,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北留云坦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10月27日抽检的生姜系2022年10月27日从晋城绿盛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5kg,购进价格为8元/kg,销售价格为10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阳城县北留云坦蔬菜门市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阳城县北留建军菜摊销售的螺丝椒、尖椒、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北留建军菜摊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的螺丝椒,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阳城县北留建军菜摊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的尖椒,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阳城县北留建军菜摊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4日的小米椒,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北留建军菜摊进行调查。
2022年10月27日抽检的螺丝椒系2022年10月26日从晋城绿盛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4kg,购进价格为7.6元/kg,销售价格为9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
2022年10月27日抽检的尖椒系2022年10月27日从晋城绿盛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4kg,购进价格为4.8元/kg,销售价格为6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
2022年10月27日抽检的小米椒系2022年10月24日从晋城绿盛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3kg,购进价格为17元/kg,销售价格为20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阳城县北留建军菜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晋城市信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土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晋城市信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的土豆粉,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城市信誉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9月15日晋城市信誉超市有限公司从晋城市城区阵伟凉粉店以1.4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土豆粉,并以2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土豆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晋城市信誉超市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七、阳城县北留镇初级中学校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北留镇初级中学校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的茄子,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北留镇初级中学校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9月21日阳城县北留镇初级中学校从阳城县北留范秋太蔬菜店(另案处理)以2.8元/kg的价格购进26kg茄子,当日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因阳城县北留镇初级中学校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北留镇初级中学校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八、阳城县美佳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美佳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的芹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美佳信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11月10日阳城县美佳信商贸有限公司从晋城市城区张伟蔬菜批发部以每公斤4.6元的价格购进15公斤芹菜,并以每公斤5.6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美佳信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九、阳城县北留兴龙超市销售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北留兴龙超市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17日的花生米,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北留兴龙超市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7月17日阳城县北留兴龙超市从阳城县小红商贸有限公司以10.8元/kg的价格购进25kg花生米,共销售20.39kg,剩余4.61kg,有0.01KG为自然损耗。销售价为13元/kg。因阳城县北留兴龙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北留兴龙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十、阳城县绿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桑葚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绿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桑葚干(批号:20220609),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绿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桑葚干共生产100罐,抽样检验样品8罐,当事人自行送检6罐,剩余86罐均未销售。销售价为35元/罐,违法所得280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阳城县绿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0元、没收桑葚干86罐、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阳城县町店恒溪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町店恒溪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11日的韭菜,经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验,所检样品中腐霉利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1.3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町店恒溪超市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町店恒溪超市2022年12月11日从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购进一批韭菜(数量6kg、购进价格为6.6元/kg),摆放在自家超市内以10元/kg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2022年12月12日全部售完。2023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未收到召回的不合格韭菜。因该超市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町店恒溪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