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公告(2023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3-07-24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公告

(2023年第2期)


我局现对6批次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完成核查处置。现将完成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阳城县城金星吉昌副食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金星吉昌副食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5日的鸡蛋,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样品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甲硝唑u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64.4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金星吉昌副食店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2月15日从李红军经营的养鸡场购进的,共购进了82.5kg,购进价格为8.9元/kg,销售价格为9.6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鸡蛋的微信付款截图及供货方身份证明,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调查过程中于3月20日补开了近期三次购进鸡蛋的付款收据。当事人所称的供货方李红军不认可该抽检不合格鸡蛋由自己提供,当事人在此次进货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792元;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罚没款共计10792元。

二、阳城县蟒河镇台头村海锋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蟒河镇台头村海锋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3日的青椒,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样品青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为0.1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蟒河镇台头村海锋蔬菜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批号为2023-2-13的青椒,是阳城县蟒河镇台头村海锋蔬菜批发部经营者郭育锋本人去阳城县刘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以每箱100元的价格购进了一箱大概11.5kg左右,售货价格为10元/kg,上述产品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购进日期/批号为2023-2-13的青椒已销售11.5kg,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对上述产品开展了召回,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调查终结,召回的购进日期/批号为2023-2-13的青椒数量为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验收、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蔬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协助我局查清其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主观上没有恶意。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蟒河镇台头村海锋蔬菜批发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阳城县寺头马寨兵龙便民商店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寺头马寨兵龙便民商店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月16日的姜,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验样品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寺头马寨兵龙便民商店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2月17日抽检的姜系2023年1月16日从阳城县刘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姜3筐,购进价格为210元/筐,销售价格为20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商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阳城县寺头马寨兵龙便民商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阳城县芹池家家和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芹池家家和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的香蕉,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验样品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芹池家家和超市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2月17日抽检的香蕉系2023年2月10日从沁水县龙港镇军娃水果店,以7.4元/kg的价格购进8.75kg,并以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阳城县芹池家家和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五、阳城县北留鑫兴隆水果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北留鑫兴隆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4日的鸡蛋,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北留鑫兴隆水果店进行调查。

2023年2月14日阳城县北留鑫兴隆水果店从阳城县北留天惠兴隆超市以9.2元/kg的价格购进16.5kg鸡蛋,并以10.4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因该水果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北留鑫兴隆水果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六、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2022年12月11日销售给阳城县町店恒溪超市的韭菜,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样品中腐霉利项目(标准指标≤0.2mg/kg,检测值为1.3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2022年12月11日销售给阳城县町店恒溪超市的韭菜,系其于2022年12月10日在晋城市栖菁园市场的经营户晋城市城区张伟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23kg,购进价格6元/kg,销售价格6.6元/kg,现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销售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在知道涉案韭菜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后,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并积极进行整改,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零,本案当事人涉案韭菜的货值金额共计151.8元,违法所得151.8元。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案涉韭菜,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韭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晋城市城区张伟蔬菜批发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案件线索函告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