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29号
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卢建兵委员: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服务行业有偿使用消毒用品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请示领导、单位内部协调沟通,现答复如下: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消毒餐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
2、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故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免费或收费餐具;
3、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此,您提出的取消服务行业有偿使用消毒用品的提案目前条件限制需待以后解决。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你对我县市场监管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单位负责人: 承办人员:
联系电话:0356—4239520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