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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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法定职责


    机构名称: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电话:0356-4239265

    邮政编码:048100                

    传真号码:0356-4238306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办公地点:阳城县新阳西街1号

    工作职能: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全县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垄断、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四)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配合上级部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五)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全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县级监督抽查工作。贯彻执行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八)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工作。负责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全县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全县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县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全县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二)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以及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负责全县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四)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推动全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五)承担阳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阳城县质量强县领导组、阳城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阳城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七)指导、协调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十八)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九)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市场监管领域(工商、质监、食品、盐务、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十)组织开展全县辖区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跨区域、具有全县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和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

    (二十一)依法查处全县范围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负责县级以上(含县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商)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二十三)负责“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核查处置工作。

    (二十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中案件处置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二十六)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全县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

    (二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会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5.与县委宣传部的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6.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相关划转事项的审批职能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划转事项涉及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提供划转事项相关的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时提供相关的审批信息。双方建立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合作备忘录,确保审管职能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