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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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公证助力企业有序运行

发布日期: 2024-07-16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近日,张某通过电话咨询,称其父亲是天津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今年6月因突发疾病去世,现天津工商部门要求其尽快提供合法的继承文书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否则将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阳城县公证处公证员与其几番沟通后,于7月初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受理后公证员着重从被继承人取得股权的时间、股权出资的资金来源以及婚姻状况、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约定等问题进行审查,确定该股权为夫妻共有财产。且全体合法继承人均同意儿子张某继承其父亲的股权。

但对于“股权继承”法律上是存在股东财产性权利的继承和股东资格继承两个层面。

公证员通过审核其在天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及询问所有继承人后了解到,该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除此之外,公证员还联系到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表示对张某继承其父亲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及股东资格没有异议。

接着公证员又继续核实继承人张某的身份,了解到张某不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职业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限制性规定。

核实完上述情况后,公证员依据各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为其出具了继承公证书,依据上述公证书,张某顺利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