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作为商事主体之间沟通交流的主要工具,在商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同于一般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受到电子信息技术的影响,具有可篡改性。因此,在实践中,电子邮件证据的真实性如何判断,能否被法院认可并具有相应的证据效力,已成为一项颇为复杂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解决取证难、举证难等问题。近日,阳城县公证处受理了李女士的QQ邮箱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李女士是A建筑公司的职工,2018年A公司中标某项目后转包部分工程给B公司,但项目完工后,B公司迟迟不出面结算,故A公司委托李女士通过QQ邮箱向B公司发送了告知函。现为保障A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阳城县公证处申请办理QQ邮箱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李女士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登录电子邮箱,采取截屏、存储打印等方式提取电子邮件,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提取邮件过程进行了现场记录、全程录像并刻录成光盘。
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依托公证机构中立、公正、专业、严格的审查及对数据进行固定、收集、提取、储存的完整公证流程,可以更好地保留相关事实,提高数据存储的安全性,防止电子数据证据出现更改、灭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