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司法局

【新时代“枫桥经验”阳城实践】红亮调解工作室:“五心三步十法” 巧化基层纠纷

发布日期: 2023-10-07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刘红亮,男,1965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他扎根基层,三十年如一日奋斗在矛调战线上,以勤勉实干、坚持不懈的进取精神,把一件件“老大难”式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守住了第一道防线,为全县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他先后荣获“晋城市十佳人民调解员”“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山西省一级人民调解员”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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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亮同志从事调解实践近三十年,参与调处矛盾纠纷千余起,成功率达95%以上,历经大量真实的典型案例,积累了丰富的人民调解经验,总结出来一套实用的纠纷调解指南,概括起来就是“五心三步十法”。

一、调解原则——“五心”

热心接待,拉近距离。这是取得当事人信赖的首要原则。每一个来访的当事人,往往都是带着点情绪的,不管其态度如何,调解员都要热情接待,通过暖心的话语、亲切的态度、得体的举止、优质的服务,给当事人留下良好的印象,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灵距离,使其逐渐缓解情绪,把事情的原委说清楚。

细心调查,吃透案情。受理每一起纠纷后,要坚持一线工作法,当即深入实地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通过对双方当事人、邻里、村(居)委会、相关部门的走访了解,力求掌握纠纷发生的全过程以及纠纷当事人的性格,以此为依据,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对症下药,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耐心疏导,化解心结。调解纠纷往往不能一蹴而就、一马平川,而是要以极大的耐心,一轮一轮地讨论,一点一点地撮合。面对双方当事人焦躁不安的心情、剑拔弩张的状态,需要调解员耐下心来先安抚、再调解。尽量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体谅,促使其通过理性、平和、冷静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公心调解,不偏不倚。将公心贯穿纠纷调处的始终,保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权益、人格一律平等,排除亲疏、好恶、贫富等因素,“一碗水端平”,坚持法治标准,以理服人。严格按程序调解,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始终为双方当事人利益着想,做到明法析理,公平正义,促成双方在平等协商中达成和解协议。

诚心析案,教育一片。坚持把普法工作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以“诚”化人,以“诚”感人,做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用群众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不仅使当事人在纠纷调处中学法、懂法、守法,还要引导更多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二、调解过程——“三步”

事前做好“功课”。详细了解案情,挖掘案件细节,明晰矛盾焦点,做到心中有数。

事中做好“结合”。调动多种手段,情理法结合,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疏解心结,消融坚冰。

事后做好“督办”。督促协议落实,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及司法温度。

三、调解方法——“十法”

在不断总结基层矛盾纠纷特点、规律的基础上,刘红亮同志形成并运用了“调解十法”开展调解工作,下面结合其调解的成功案例对“调解十法”进行阐释。

“冷却择机法”。当矛盾纠纷激化、双方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调解员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首先采取有效办法和策略,制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

“情理法结合”。调解纠纷时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案情的事理、情理和法理的角度来综合分析,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结果,最终使当事人双方满意,握手言和。

“亲情感化法”。在纠纷调处中,运用亲情感化,以情动人,使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化解矛盾纠纷。

“巧用俗语法”。民间俗语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它不仅反映及揭示了一定的客观事理,而且通俗易懂,形象鲜明,对于规范人们言行有一定作用,具有较强的教育作用及语言艺术表现力,对我们的工作也大有帮助。

“换位思考法”。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祟,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这时调解员就要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背面结合法”。在调解时双方当事人互不见面,分置两室,由调解员从中周旋、说服、教育,待火候成熟,双方争议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再同场调解。

“举案析理法”。运用调解成功的相似案例,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对纠纷重新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22年9月,某村村委委员李某在开旋耕机下田作业时意外翻车,紧急送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不幸逝世。李某家属要求村委必须给个说法。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事,委托刘红亮进行妥善调处,务必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调解现场,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场面一度混乱,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来分别劝说。一方面,劝说村书记:“李某在执行公务中意外逝世,他的离去是崇高的;村委方面应该理解李某的突然离世,对于家属的打击是巨大的,村委应满足家属的合理赔偿请求,以抚慰逝者家属的情绪。”另一方面劝说李某家属:“要为村里的和谐大局考虑,村委确实承受不了巨额的赔款项,希望家属能酌情合理的提出赔偿要求,让逝者尽快入土为安。”同时引入之前类似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进行析理,在他的再三努力沟通下,双方当事人都冷静了下来,决定再次面对面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赔偿金额、赔偿方式达成了书面协议。

“逆向求助法”。运用逆向思维的方法,让双方当事人首先明白争执结果是什么,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辅之法治宣传及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从而达到调解目的。

“舆论压迫法”。在进行调解时,要提示当事人关注周围人对此事的看法和评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习惯于对别人进行道德评价,正所谓“唾沫星子淹死人”。在调解时,调解员可以充分利用正确舆论导向。

“晓之利害法”。在调解工作中,任何调解方法都失效、调解无果时,只能以硬碰硬,晓之利害,指出一意孤行、以身试法必然承担法律后果,并在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情况下,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做好防激化工作。

永守初心担使命,发挥余热献矛调。现年58岁的刘红亮同志,如老骥伏枥,守望调解,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其调解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先后被《调解现场》栏目、《调解“晋”行时》、山西法制报等多家媒体平台报道宣传,并多次受邀对全县公安干警、综治、矛调人员进行分批分期培训授课。在刚结束的9月7日至8日的山西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网上研讨培训会上,刘红亮同志代表晋城市作了研讨交流,受到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