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一、行政检查主体
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原则上每年1次,重点单位不超过2次。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3、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情况;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及落实情况;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条件;7、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8、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9、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及其落实;10、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11、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12、生产过程职业卫生防护情况;1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保养情况;1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
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3、供水单位是否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5、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6、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7、水质消毒情况;8、水质检测情况;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餐饮具消毒监督检查:
1、使用的洗涤剂、包装材料、消毒产品索证情况;2、提供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复印件;3、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4、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5、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卫生设施、消毒设备正常运转使用;6、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专项检查计划
(一)国家、省、市下达的“双随机”抽查任务;
(二)县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三)上级部署的其他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