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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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事项
卫生健康和体育局2023年信息用信息双公示
2024-03-28
行政处罚119——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18——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17——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收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16——用人单位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给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021-11-24
行政处罚115——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送报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14——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13——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021-11-24
行政处罚112——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11——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10——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09——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08——对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和管理规程;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1-11-24
行政处罚107——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06——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05——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04——对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03——对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02——对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021-11-24
行政处罚101——对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弄虚作假、聘请未经注册确认的裁判员及裁判员拟任职务情况未向体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体育竞赛有悖社会公德或损害参赛者身心健康的处罚
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