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103——对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处罚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8-B-09500-140522
二、实施部门
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体育经营活动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一)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的;(三)体育经营场所所容纳的消费者超出核定人数的;(四)没有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五)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六)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六、办理条件
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调查处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立案—案件调查—合议-下达事先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
十、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或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6-4238191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4238191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