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行政处罚116——用人单位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给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发布日期: 2021-11-24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行政处罚116——用人单位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给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4-B-09300-140522

二、实施部门

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六、办理条件

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调查处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立案—案件调查—合议-下达事先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

    十、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或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6-4238191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4238191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