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000133003000
二、实施部门
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
法人
五、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2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五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1、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申办材料
1、培训或活动的方案(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2、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3、活动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辅导人员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5、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6、申请书(负责人、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经常参加活动人数、辅导人员情况等);
7、负责人身份证明;
8、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9、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关于同意设立XXX健身气功站点的批复
关于同意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批复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途径:向本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方式: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十四、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56-4238190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主体:卫健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356-4238191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查询电话:0356-4238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