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事项编码
19-Z-00200-140522
实施部门
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事项类别
其它权力
适用范围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医院和个人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办理条件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申办材料
申请书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调解-制作调解书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调解书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途径:向本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方式: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咨询方式
0356-4239919
监督投诉渠道
0356-4238191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0356-4239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