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校验)

发布日期: 2021-10-26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校验)


事项编码
   19-Z-00100-140522
实施部门
   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事项类别
   其它权力
适用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限期改正期间;(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条件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申办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本医疗机构所有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中级职称证和其它卫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急救药品清单
4.医疗废物处置协议书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年度工作总结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申请-审查-通过-办结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医疗机构现场取走执业许可证副本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咨询方式
    0356-4239919
监督投诉渠道

    0356-4238191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0356-4239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