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更好地维护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夫妻的凭证。
第三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主管区域内,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二)夫妻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
(三)离异或丧偶子女未满十八周岁。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列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补发)范围:
(一)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之后男女双方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二)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之后,再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或丧偶又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
本条第(四)、第(五)项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六条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且自愿领证的,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在所在村(居、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填写基本情况,并在“申请理由及承诺”栏中亲笔签名;
(二)所在村(居、社区)审核并签署意见,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办的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需携带申请表及以下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一孩《生育服务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离异或丧偶的提供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
4、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5、离异或丧偶的应提供合法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发证机关查到存根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补办。原发证机关查不到存根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原办证时户籍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证明、单位或独生子女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
第八条 对于户籍迁移的,可由现户籍地补证。申请补证时除提供第六条第三项所列材料外,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曾经领证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登记、造册和建档。因客观原因不能即时发放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发证。
第十一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规定的优待和奖励。
第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应当在再生育时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从其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优待和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过证件打印系统统一编号打印,编号为18位编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向群众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发证的同时要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证后再生育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证件和所领取的奖励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主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晋人口发〔201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