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一、事项编码
000823006000
二、实施部门
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
五、设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1.检查责任: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护士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检查。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人相关事迹材料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书面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无
十四、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356-4237308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联系电话:0356-4238191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