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评审)
事项编码
000723001000
实施部门
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适用范围
法人
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办理条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评符合条件
申办材料
1.医院评审申请书,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2.医院自评报告,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准予等级评审批文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无
咨询方式
0356-4239919
监督投诉渠道
0356-4238191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0356-4239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