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人大十七届五次会议第1号
议案的答复
曹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计划生育一孩夫妇退休一次性奖励政策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政策依据。“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确有政策依据,第一次出现在1999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十一条第三款“退休时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9年6月1日施行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次明确“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2021年9月29日施行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为“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2.推进情况。一是自2016年晋城市市直单位开始执行一次性奖励以来,我局已多次向县人民政府进行相关情况汇报;二是积极与县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就预估人数和金额事项进行沟通了解;三是对已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分期间、分标准做了资金估算(约需资金7444万元)后汇报县政府。此事正在积极推进中。
感谢你对我县家庭发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