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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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文旅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阳城县文旅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7日

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阳城县文旅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07 发布机构: 县文旅局


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文件




阳文旅发〔2022〕98号                 签发人:王雪瑞

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阳城县文旅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文旅场所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和《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细则》,县文旅局制定了《阳城县文旅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7日



阳城县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和《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细则》,建立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促进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稳定发展,给予重视安全管理、标准化等级高、风险级别低的企业充分自由的发展空间,对不重视安全管理、风险等级高的企业盯紧看死,切实营造只有依法生产经营、强化安全管理、本质安全水平高的企业才能拥有更充分自由发展空间的良好氛围,根据我县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生产规模、经济属性、安全事故风险程度等对我县文旅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并经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同意的文化和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四条  根据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监管细则规定,原则上我县文旅部门负责我县文化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素质、生产建设现状等因素,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A类为重大风险、B类为较大风险、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低风险。

(一)较大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校外培训机构、旅游景区、星级酒店;

(二)一般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艺术品经营单位;

(三)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旅行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第六条  接待人员在密闭性场所的经营单位风险较大,归属B类。对初次分类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到县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申辩,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市、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实。

第七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新建、改建、扩建的,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八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县文化和旅游局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被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降低一类:

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或者达到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定标准的;

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上调一类:

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其他应当上调风险情形的。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直接上调为A类:

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被降低的,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低一次;被上调的,一年内不得降低。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类别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类别情形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向上级部门申请,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类别。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差异化管理

对A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

对B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对C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日常监管,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对D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服务指导,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加强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对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最低频次。同一企业存在几个不同部门监管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八条  附阳城县文旅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