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旅游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文化旅游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文化和旅游局内设相关股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执法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文化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县人民政府、县文化和旅游局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在政府网站公示事前、事中和事后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县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县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县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编制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务网站具体公示。
第十二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各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局办公室负责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行政处罚等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公示期限为3年。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期满的,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局相关股室(单位)应当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股室(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局相关股室(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局相关股室(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局机关相关股室(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