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18/2021-0009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文旅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8日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1-10-18 发布机构: 县文旅局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11800-B-00100-14052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21800-B-00200-140522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31800-B-00300-14052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行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41800-B-00400-140522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51800-B-00500-140522对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娱乐活动含有禁止内容或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娱乐活动含有禁止内容或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等行为的娱乐场所




61800-B-00600-140522对娱乐场所变更事项未申请重新核发许可证、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或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娱乐场所




71800-B-00700-140522对娱乐场所未按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娱乐场所




81800-B-00800-140522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娱乐场所




91800-B-00900-140522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101800-B-01000-140522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个人或组织




111800-B-01100-140522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个人或组织




121800-B-01200-140522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演出场所、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报告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




131800-B-01300-140522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141800-B-01400-140522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对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个人或组织




151800-B-01500-140522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对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161800-B-01600-140522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个人或组织




171800-B-01700-140522对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落实有关责任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落实有关责任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驻地方机构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有关责任或者未建立有关制度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第四十四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擅自设立驻地方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七条 国家对设立驻地方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驻地方机构名义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第十六条 新闻单位终止其驻地方机构业务活动,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涉及行为的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




181800-B-01800-140522对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从事有关活动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服从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落实有关责任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驻地方机构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有关责任或者未建立有关制度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涉及行为的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




191800-B-01900-140522对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擅自设立驻地方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条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假冒、盗用驻地方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第七条 国家对设立驻地方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驻地方机构名义从事新闻采编活动。新闻单位不得以派驻地记者方式代替设立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

对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人员或组织




201800-B-02000-140522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或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或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人员或组织




211800-B-02100-140522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等行为的组织或个人




221800-B-02200-140522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或个人




231800-B-02300-140522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漏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组织或个人




241800-B-02400-140522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等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第四十四条 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育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等的组织或个人




251800-B-02500-140522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等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等的组织或个人




261800-B-02600-140522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组织或个人




271800-B-02700-140522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281800-B-02800-140522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组织或个人




291800-B-02900-140522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等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等的组织或个人




301800-B-03000-140522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接受接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吸纳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组织或个人




311800-B-03100-140522对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组织或个人




321800-B-03200-140522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规定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规定的组织或个人




331800-B-03300-140522对播出国家禁止播出内容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39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第8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9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对播出国家禁止播出内容的组织或个人




341800-B-03400-140522对违反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插播广告有关规定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对违反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插播广告有关规定的组织或个人




351800-B-03500-140522对播出机构播放节目、电影、电视剧等违规冠名和替换、遮盖广告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十九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第二十一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第二十四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第二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第二十六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第二十七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第三十七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第三十七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对播放节目、电影、电视剧等违规冠名和替换、遮盖广告的播出机构




361800-B-03600-140522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事项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法作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第二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告。


对未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事项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




371800-B-03700-140522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未向用户及时公告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对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未向用户及时公告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




381800-B-03800-140522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和接到电话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上门服务,对上门服务者未进行相关培训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第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第十八条 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二十四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七十二小时内修复。第二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第二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对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和接到电话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上门服务,对上门服务者未进行相关培训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




391800-B-03900-140522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提供完整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息,或者干扰、阻碍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活动的;(七)妨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组织或个人




401800-B-04000-140522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




411800-B-04100-140522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421800-B-04200-140522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表;(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域名登记证明;(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431800-B-04300-140522对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对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441800-B-04400-140522对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451800-B-04500-140522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经营进口、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461800-B-04600-140522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471800-B-04700-140522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481800-B-04800-140522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491800-B-04900-140522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对未建立自审制度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501800-B-05000-140522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未向报告和抄报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未报告和抄报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511800-B-05800-140522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艺术品经营机构




521800-B-05900-140522对经营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经营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艺术品经营机构




531800-B-06000-140522对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文化部门备案、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不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以及没有明码标价等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541800-B-06100-140522对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出版、制作、出售他人版权的图书,播放或者复制未经许可的广播、电视等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出版、制作、出售他人版权的图书,播放或者复制未经许可的广播、电视等的个人或组织




551800-B-06200-140522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删除、避开或者破坏改变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等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删除、避开或者破坏改变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等的个人或组织




561800-B-06300-140522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擅自兼营或者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571800-B-06400-140522对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印刷品以及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印刷品以及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的印刷业经营者




581800-B-06500-140522对未建立五项制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等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未建立五项制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等单位印刷业经营者




591800-B-06600-140522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601800-B-06700-140522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611800-B-06800-140522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涉及行为的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个人




621800-B-06900-140522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涉及行为的印刷业经营者




631800-B-07000-140522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和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和业务,假冒伪造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和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和业务,假冒伪造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组织或个人




641800-B-07100-140522对明知或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的而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发行或者转让、出租单位名称、刊号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对明知或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的而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发行或者转让、出租单位名称、刊号的印刷业经营者




651800-B-07200-140522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走私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走私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组织或个人




661800-B-07300-140522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出版单位




671800-B-07400-140522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以及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5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以及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出版单位




681800-B-07500-140522对出版单位变更有关事项,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未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变更有关事项,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未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行为的出版单位




691800-B-07600-140522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出版单位




701800-B-07700-140522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等行为的出版单位




711800-B-07800-140522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第三十三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组织或个人




721800-B-07900-140522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出版单位




731800-B-08000-140522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资料以及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资料以及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印刷业经营者




741800-B-08100-140522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出版物印刷企业




751800-B-08200-140522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业务和活动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业务和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761800-B-08300-140522对出版含有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含有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个人或组织




771800-B-08400-140522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版号等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出租、出借、出售或者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版号等的音像出版单位




781800-B-08500-140522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音像出版单位




791800-B-08600-140522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个人或组织




801800-B-08700-140522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第三十六条: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须确定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并建立使用记录。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的内容包括开具时间、音像制品及具体节目名称、相对应的版号、管理人员签名。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保存期限未两年;(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出版单位




811800-B-08800-140522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出版单位




821800-B-08900-140522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个人或组织




831800-B-09000-140522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841800-B-09100-140522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851800-B-09200-140522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861800-B-09300-140522对旅行社违规安排导游、领队服务或未按规定支付导游费用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6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安排导游、领队服务或未按规定支付导游费用的旅行社




871800-B-09400-140522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




881800-B-09500-140522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旅行社




891800-B-09600-140522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以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以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




901800-B-09700-140522对旅游经营者发生特定情况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发生特定情况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旅游经营者




911800-B-09800-140522对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921800-B-09900-140522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旅行社




931800-B-10000-140522对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旅行社




941800-B-10100-140522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或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或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个人




951800-B-10200-140522对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旅游经营者




961800-B-10300-140522对旅行社变更事项、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变更事项、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旅行社




971800-B-10400-140522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签订合同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签订合同不符合规定的旅行社




981800-B-10500-140522对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40条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第62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旅行社




991800-B-10600-140522对旅行社违约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约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旅行社




1001800-B-10700-140522对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第64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1011800-B-10800-140522对旅行社不按规定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不按规定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




1021800-B-10900-140522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未经批准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2条第3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第23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26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未经批准的旅行社




1031800-B-11000-140522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0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65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旅行社




1041800-B-11100-140522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的言行、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的言行、未佩戴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1051800-B-11200-140522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




1061800-B-11300-140522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导游人员




1071800-B-11400-140522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导游人员




1081800-B-11500-140522对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事宜,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以及旅游经营者使用未取得等级标识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事宜,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以及旅游经营者使用未取得等级标识的旅游经营者




1091800-B-11600-140522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未租用有营业执照和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要求的车船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60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旅游,未租用有营业执照和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要求的车船的旅行社




1101800-B-11700-140522对景区违规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违规接待旅游者的景区




1111800-B-11800-140522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违规经营中国内地居民赴港、澳、台旅游或出国旅游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行社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规经营中国内地居民赴港、澳、台旅游或出国旅游的外商投资旅行社




1121800-B-11900-140522对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




1131800-B-12000-140522对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和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负责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限制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和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负责人




1141800-B-12100-140522对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




1151800-B-12200-140522对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的旅行社




1161800-B-12300-140522对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措施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图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36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1元以下罚款。


对风险提示发布后,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措施的旅行社




1171800-B-12400-140522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的文物收藏单位




1181800-B-12500-140522对开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下矿藏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办法》第七章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采地下矿藏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设立高压输变电设施的。"


开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下矿藏的个人或组织




1191800-B-12600-140522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1201800-B-12700-140522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等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1211800-B-12800-140522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个人或组织




1221800-B-12900-140522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1231800-B-13000-140522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的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的个人或组织




1241800-B-13100-140522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个人或组织




1251800-B-13200-140522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办法》第七章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擅自变更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




1261800-B-13300-140522对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允许销售的文物所作的标识的处罚










阳城
县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允许销售的文物所作的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允许销售的文物所作的标识的个人或组织




1272800-A-00500-14052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1282800-A-00700-14052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1291800-c-00100-140522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5次修订)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单位、个人




1301800-F-00100-140522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地下文物调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涉及地下文物的建设工程




1311800-F-00200-140522对旅游市场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次会议通过)第8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8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86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87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导游




1321800-F-00300-140522旅游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山西省旅游条例》(2017年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5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旅游安全检查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54条  旅游经营者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 (三)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 (四)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定期对旅游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六)对具有风险性的景区和游览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说明或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七)对可能发生危及旅游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向旅游者明确警示并制止,对拒绝接受劝阻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处置措施,协助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实施救援; (九)法律、法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部门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41号)第22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A级景区




1331800-F-00400-140522对娱乐场所的检查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娱乐场所




1341800-F-00500-140522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经营单位的检查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单位




1351800-F-00600-140522对出版经营单位的检查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出版经营活动单位




1361800-F-00700-140522对印刷经营单位的检查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单位




1371800-F-00800-140522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单位的检查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单位




1381800-F-00900-140522对艺术品经营活动单位的检查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1391800-F-01000-140522对电影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从事电影经营活动的单位




1401800-F-01100-140522对广播电视活动检查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从事广播电视活动的单位




1411800-F-01200-140522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的检查














【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1421800-F-01300-140522对新闻记者新闻采编活动的检查














【部门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各级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记者




1431800-F-01400-140522对新闻单位驻地机构、人员及其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