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信访方式,你知道吗?
一、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书面形式。
二、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注意什么?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三、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共5类: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六、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