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信访局

第三届“循法信访、依法办访”信访法制宣传之——上访要避免发生哪些行为违法

发布日期: 2021-08-16 发布机构: 县信访局

上访要避免发生哪些行为违法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应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诉求、不能以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等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至以此谋取私利。采取极端形式上访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触犯法律法规缠访闹访等非法上访行为情节严重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访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公安及司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1.到北京法定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重点地区或者在党和国家重大会议、庆典、重大外交等国家活动期间不听劝阻、执意进京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

2.在国家机关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大会议、重要活动场所区域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3.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方式上访的

4.五人以上集体走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5.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事项持续缠访、闹访的

6.以散发传单、拉横幅、呼喊口号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的

7.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及其他国家机关的

8.信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9.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恐吓、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的

10.侮辱、谩骂、围攻、伤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11.煽动、串联、胁迫诱使、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采取过激方式上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12.信访人在反映问题过程中,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组织企图打击报复、栽赃嫁祸、发泄私愤、恶意中伤他人或社会组织的行为的

13.阻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和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制止收缴相关物品,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上访的首要分子、策划者、组织者、串联者和幕后指使者坚决依法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