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要避免发生哪些行为违法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应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诉求、不能以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等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至以此谋取私利。采取极端形式上访,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触犯法律法规,缠访闹访等非法上访行为情节严重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访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公安及司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1.到北京法定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重点地区或者在党和国家重大会议、庆典、重大外交等国家活动期间,不听劝阻、执意进京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
2.在国家机关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大会议、重要活动场所区域,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3.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方式上访的;
4.五人以上集体走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5.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事项,持续缠访、闹访的;
6.以散发传单、拉横幅、呼喊口号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的;
7.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及其他国家机关的;
8.信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9.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恐吓、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的;
10.侮辱、谩骂、围攻、伤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11.煽动、串联、胁迫、诱使、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采取过激方式上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12.信访人在反映问题过程中,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组织,企图打击报复、栽赃嫁祸、发泄私愤、恶意中伤他人或社会组织的行为的;
13.阻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和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制止,收缴相关物品,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上访的首要分子、策划者、组织者、串联者和幕后指使者,坚决依法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