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执法依据:《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