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信访局

阳城县信访局 群众信访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2-12-16 发布机构: 县信访局

阳城县信访局

群众信访服务指南

    根据县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要求,为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方便群众办事,现编制群众信访便民服务指南如下。

一、国家政策

依法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畅通信访渠道,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时就地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利益的必然要求。2022年5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正式实施,对信访工作体制、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监督和追责等作出规定。

二、服务内容

规范信访事项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办理、复查、督查督办、考核通报等信访业务各个环节,实现信访事项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三、服务对象

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网上信访等形式,向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服务事项及有关规定

(一)群众来访登记

群众来信来访事项,无论是否受理,都应当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来信来访事项,通过工作人员登记录入,随机生成查询码,查询码视为信访人账户,由工作人员向信访人提供。网上信访事项,由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窗口自行注册账户,设置密码。

走访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录入时,应当通过身份证识别器采集身份证信息并进行身份识别,自动获取走访人姓名、性别、户口地址、相片信息。没有安装身份证识别器的,手工登记录入基本信息。

登记录入信访事项时,应当完整、客观、准确。来信必登项目为信访人姓名、通讯地址、受信人、问题属地、信访原因、信访目的、所属系统、内容分类、邮寄方式、主要诉求等;走访必登项目为信访人姓名、性别、户口地址、通信地址、接谈人、问题属地、信访原因、信访目的、所属系统、内容分类、主要诉求等。信访人提供的文字材料、图片资料等应分类整理,扫描上传阳光信访系统。

同一信访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信访事项的,实行一事一录。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1.初信初访事项,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对法律政策咨询类信访事项,及时、准确提供咨询服务,必要时给予法律援助;对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转送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党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或转送有权处理机关研究;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属于普通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办理;对检举揭发类信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类信访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阳城县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处理;对重大、紧急类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2.收到信访事项,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县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时间不超过4日。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网上信访事项一般在转交办之日起30日内办结。

3.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4.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

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

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

5.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1.有权处理机关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后,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出具《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办结。县信访局通过电话、发函、实地调研等形式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催办,对信访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结案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处理意见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2.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可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县信访局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可提出简易办理建议。适用简易办理的情形有: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3.信访人接受处理意见并明确表示不再信访的,有权处理机关予以结案。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四)告知与送达

信访文书应当告知或送达信访人。

1.告知方式有:

当面告知。当场向信访人出具告知书,并履行签收手续。

邮寄告知。邮寄告知书给信访人,邮寄凭证粘贴在签收栏备查。

信访信息系统告知。来信来访事项,信访人留有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发送短信、电子邮件提供查询码,告知信访人上网查收。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上网查收。

2.送达方式有:

直接送达。信访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签收;信访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收。

见证送达。信访人拒绝接受信访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现场留置,在信访文书回单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邮寄送达。信访人留有真实、详细通信地址的,通过邮寄送达信访文书,并将邮寄凭证粘贴在签收栏备查。

3、告知、送达的信访文书及相关附件扫描上传阳光信访系统。系统默认扫描上传时间为受理、办理时间。

(五)复查

信访人提出复查申请的,县信访局进行初审,符合规定应当受理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交由本级党委、政府具有相应职责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进行复查。信访人、被复查人接到复查受理通知书后或在复查过程中可以向复查机关提出承办人回避申请。复查意见作出后要及时送达申请人、被复查人。不符合复查条件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六)督查督办

对下列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未及时受理的信访事项;未按期办结的信访事项;群众评价不满意的信访事项;进京来省越级上访的信访事项;领导阅信接访包案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七)公开与评价

信访事项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机关转交日期,有权处理机关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及日期、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日期、处理复查意见书及日期等。

信访信息系统第一次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范围。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

纳入评价的来信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上网查询评价。网上信访登记受理、应当纳入评价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上网查询、评价。

    五、其他

服务机构:阳城县信访局

服务人员:阳城县信访局、阳城县信访接待中心的工作人员

机构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新阳东街21号

联系电话:0356-4239367、4239369、4239399